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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数据录入错误(出口退税系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错误)


问:我们公司委托一家报关公司代理报关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员报关时工作疏忽,小数点位置点错了导致录入了错误的价格?导致漏缴了部分税款,海关会处罚我们吗?


答:这种情况下贵司不存在过错,贵司应当处罚报关公司而不是贵司。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如贵司存在过错,构成申报不实,海关可结合具体情形依据以上条款对贵司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1年3月31日,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单位向D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31012021101996XXXX。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申报商品编码为3822009090,申报数量为6套,申报金额为FOB价人民币180000元,单价为每套人民币30000元。经海关查验发现,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实际数量为8套,实际单价为人民币30000元,实际总价为人民币240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正确的单证资料后,由于工作失误,在填制海关报关数据时未按照8套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进行申报,造成申报错误。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导致向海关申报错误,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漏报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1223.57元,货物价值为人民币71403.57元。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询问笔录;3、报关单;4、供货商说明;5、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当事人受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申报进口货物,因工作疏忽造成进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D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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