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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什么责任)

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56号),为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八部委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107/t20210722_419091.html)


根据《指导意见》,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知道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用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究竟属于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还是劳务外包关系?



一、对“外卖骑手”用工类别的界定



餐饮网约配送员,我们又将其称之为“外卖骑手”,参考南京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将外卖骑手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两类。


专送骑手,是指平台企业(如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将一定区域内的餐饮配送业务外包给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合作商”,如趣活科技公司),由配送合作商对其进行管理的“外卖骑手”,又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


众包骑手是平台企业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自然人,由自然人在移动终端上注册APP并获得通过后上岗的“外卖骑手”。


二、对“外卖骑手”用工关系的界定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骑手和非全日制骑手,具体如下:


1. “全日制骑手”是“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用的“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全日制骑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2. “非全日制骑手”是在同一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非全日制骑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骑手”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并派遣至“配送合作商”工作的“外卖骑手”,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配送合作商”形成实际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骑手”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与“配送合作商”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三)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

“众包骑手”是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的“外卖骑手”,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实际用工关系。


三、“众包骑手”如未订立任何协议的处理



“众包骑手”如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未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但从执行、遵守企业作息制度、薪酬制度、规章制度等方面,能够证明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果“众包骑手”需要穿着“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指定的工作服、定制的工作帽,按月获得工资报酬的,并且每天上下班需要进行定点或定时打卡,那么可以认定“众包骑手”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四、对“外卖骑手”劳动权益的维护



(一)缴纳社保及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

“配送合作商”或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骑手”和“劳务派遣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与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


“配送合作商”应当与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非全日制骑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作息时间、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非全日制骑手”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承担工伤保险

“专送骑手”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配送合作商”或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通过为“外卖骑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防范职业伤害风险。


五、总结



近年来,受益于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平台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并且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进而衍生出各式各样的灵活用工形式。对于新就业形态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企业应当秉承“合作、共享、共赢、创新”的精神,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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