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至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个人所得税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及其他优惠内容 :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个人所得税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至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个人务税收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优惠工商户、调其他个人5000元),但不适税收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及其他:
1.《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起征点国国务院令第538号5000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起征点.《财政部 国调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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