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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自行缴纳(不需要劳动者个人缴纳费用的社会保险项目是)

众所周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具体操作起来也很简答,对于单位不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后,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


但是,实践中会有这样的问题,很多小的公司或者是一些大公司的不重要岗位,这些用人单位不会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甚至在入职前都会明确告知劳动者,单位是不缴纳社保的。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是劳动者认为单位缴纳的社保基数太低,因此想要自己缴纳。


这些事情都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是劳动者的社保账户是正常缴纳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既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又似乎不符合。这种情况劳动者到底可不可以因为单位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由此可见,如果员工自己缴纳了社保,不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不能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单方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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