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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偿还赌债属于不当得利之债吗)


2015年9月,王某看中了肖某位于将乐县水南镇的一栋自建房,与房主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全款买下该房屋并入住。但因当时条件不成熟,肖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相关手续,故王某亦未办理相关证件,双方约定一旦办证时机成熟便尽快办理证件。


经法庭审理查明,刘某虽声称买下了该房屋,但买房前一直未进入到房屋内部,未实际查验房屋,有悖一般交易习惯。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刘某与肖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此外,刘某、肖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肖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以水南镇某处房屋做抵押,借款时限为12个月,如借款人到期未归还借款,该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可自行处理”。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规定,此条款为流质条款,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肖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支付使用多年,该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与被告刘某以争议房屋签订的三份合同无效;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于2015年9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官说法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标志,登记也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如果卖房人一房二卖,其中一个买房人已经办理过户手续拿到了产证,则一般为该买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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