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19年只剩最后半个多月了,隔壁桌的小张总是跟领导无事献殷勤,为啥?
此时此刻他最关心的,只有三个字:年终奖。
今年有没有年终奖?年终奖能发多少?年终奖要怎么花......
其实无论年终奖,还是季度奖、绩效奖,凡是奖金,不管大小,都是对员工辛勤付出的肯定和奖励。
而对于财税从业人员,就是一种考验了......
避开“临界点”
解读: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模式下,需要关注应税所得额“临界点”,多发一元会使应纳税额增加数千元的的现象(具体见上面的计算),建议企业应避开上述“临界点”。
“双薪 年终奖”OR“年终奖”?
国税发〔2009〕121号已经停止“双薪”所得按月薪单独计税的办法。
目前,企业薪酬结构中,如果仍然包括“双薪制”的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将“双薪制”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双薪制”的工资薪金应与所在月份工资收入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再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企业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是否保留“双薪制”;
(2)如果保留的话,二者分配比例多少为佳,如何发放。
解读:捷园宝认为,这取决于员工第十三个月薪水的大小和年终奖的大小,具体取决于第十三月薪水在两种情况下最终适用税率的高低,如果第十三月薪水和当月薪水合并后适用的最终税率小于同年终奖合并适用的税率,则应分开分月发放,这样双薪承担的税负就较少,反之亦然,但是,这其中需要同时考虑到“临界点”的问题,综合权衡。
利用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劳动所得),实际中,各地也出台了不同的标准,如《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我国现行的分税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个人所得税方面,是按照6:4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成,许多地区为了招商引资,针对地方留成部分实施了名目繁多的财政返还政策。
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在使用过程中应关注三点:
一是合法性;
二是需要履行的备案等义务;
三是要处理要合同、财务等相关处理,与税收优惠提交的资料保持一致性。
年终奖、月薪的分配
年终奖所得,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来确定税率和速度扣除数,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只是他们的计算方式不同。
说明:
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为年终奖所得金额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值。
2、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相同。
解读: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数时,超过部分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
总之,在开展年终奖“个税筹划”的过程中,一个没有任何风险而获益巨大的筹划方案是鲜有存在的,园宝建议,企业既要考虑到激励效果和员工的利益,同时要考虑到国家税法规定的刚性要求,在其中需求最佳的平衡点或许就是成功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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