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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二次招工(招工日期与缴纳社会保险不匹配)

201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了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这一巨大的调整使得保险法成为了每年银行招聘考试类的青睐对象。今天我们聊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能否为他人买份商业保险”?初学者乍一看可能会觉得这有什么不可以?其实还真有点儿不可以。


我们发现这两类合同的共同点都是,发生了“不利”情况,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能够随便为他人买商业保险,可能会使有一些人专空子,通过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故《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方可购买。这就是保险法中特有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反过来想,如果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但毫无损失,反而可获得赔款或保险金,这显然是不妥当的。接下来我们就具体的针对两类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进行具体分析。


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就足够了。财产权的保险利益主要是基于所有权、经营管理义务等。


综上所述,能否自作主张为他人买商业保险,关键是要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需要具备法律上的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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