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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建筑业在外地预缴了增值税,本地项目可以抵减吗)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存在经营周期长,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施工地不一致、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普遍等特点。




在打击“三假”企业的基础上,税务机关依旧会实施有计划有安排的税务稽查。从各个迹象分析,税务稽查聚集在以下行业:




一查、建筑企业


二查、医药行业


三缓、电商行业(暂缓)


四备、金融和房地产(备查)


建筑企业主要查延缓确认收入、延缓申报的问题




关于建筑行业稽查点,在青海税局10月份发布《分行业风险提示》中也得到了应证——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建筑业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风险:




1.企业收入成本因发票取得困难,白条入账等问题核算混乱,可能存在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困难而错误申报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那么,建筑企业收入应该如何确认呢?我们先一起来看看建筑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吧。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企税和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可以不一致嘛?




因为,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




所以,如果所在公司仅收取预付款,不具备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此时企税和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属于合理差异。




特别提醒:


除了收入确认时间及申报时间可能存在风险以外,青海税局10月份发布《分行业风险提示》中关于建筑行业——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建筑业还提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大量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季节性用工的存在,建筑业缴费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所申报职工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一致的情况




2.建筑行业因为错误申报扣除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3.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减免,可能存在缴纳义务人未申报享受减免或超过自产自用范围享受免征政策的情况




4.两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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