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我公司某员工2019年11月因病住院,2020年1月出院并取得医疗费结算单,累计发生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60000元。请问该员工2019年度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全额扣除大病医疗费用60000元?
大成方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19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对第42个问题“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的解答明确,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你公司该员工取得的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2020年,因此应在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假如该员工2020年度不再发生其他医疗支出,应税前扣除金额为60000-15000=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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