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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补缴通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文件精神,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全部矿产资源品目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均降为0。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积极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的相关政策要求,全面做好资源税改革阶段的各项衔接工作,保证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国土资源部门监管与征收期间内的足额准确缴纳、全额及时入库,保障国家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和追缴文件规定,近期,市局征费所积极组织各旗区对2014年12月1日前欠缴的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和2016年7月1日前欠缴的非煤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追缴,且制定了相应的清理和追缴工作措施。一是要求各旗区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和追缴工作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转让、抵押等备案手续挂钩,在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追缴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要进行重点清查,及时下达催缴文书,限期补缴;对弄虚作假、恶意欠费、拒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三是要求各旗区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和追缴工作台账,建立合法、详实的征收资料,为完善国土资源征费稽查监管职能和配合各级部门的监督与审查提供完善的资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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