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1〕359 号
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84):
我局于2021年1月18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拨打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调取的你公司电话号码已无法与你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我局将《税务检查通知书》邮寄到你公司登记的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住址,但无人签收并被退回。
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你文书予以公告方式送达。现公告时间已满30天,视为送达。
(二)福清xxx贸易有限公司为你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4358.9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6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305.13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6月(所属期)教育费附加130.77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6月(所属期)地方教育费附加87.18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福清xxx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为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5641.03元,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你公司查无下落,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后续处理。
以上追缴税费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
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未缴纳税款的逾期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9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