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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起来~这些补贴、福利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单位都会给员工发一些福利,有的是以工资、津贴补助等的形式按月发放、有的是在节日期间给员工发放的实物或现金等的福利,还有的是对特定的员工,比如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生活困难或者婚丧嫁娶等的补助,那么这么多名目繁多的福利,哪些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我们下面就来一一列举:#个人所得税

一、生活补助费

这个生活补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在这里面要特别强调一下,在政策中所述的“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这应该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同时这类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如果是单位给全体员工发放的福利,即使是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也不属于免征个税的范围。

二、救济金

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款:(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需要在外就餐的,应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如果单位是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五、差旅费津贴

同样的道理,如果单位以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名义或超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通讯补贴、交通补助

这就是大家常说的私车公用的情况,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中规定: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比如员工开车上下班、或者开车出去办公,单位会给予员工一定金额的交通补助或者通讯补贴,如果单位所在省份有相关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标准,那么在该标准范围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各地的交通补助标准:黑龙江是1000元;甘肃和广西最高标准是1950元;海南是最高1690元;大连最高是2700元等等;各地的通讯补贴标准是西藏是400元;内蒙古200元;北京最高是500元等等。

七、疫情防控的补助

如果是属于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可以免征个税,同时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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