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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例:借款利息、出差补助、爬虫查税、个体户、费用未入账

1、逾3千万借款利息不予税前列支

行政相对人名称 ***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91498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2〕4号

违法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1、该公司2011年将持有浙江***商贸有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取得股权转让收益4238953.55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该公司2014年在财务费用中列支银行借款利息20030046.67元,2015年在财务费用中列支银行借款利息10419465.51元,以上银行借款非公司实际经营使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3、该公司未按规定保管2011-2012年账簿、凭证。

4、该公司于2011年9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转让价款25000万元,未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718343.03元。

罚款金额(万元) 71.83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通过发票报销形式发放员工出差补助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90136T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1〕422号

违法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2018年至2019年,该单位通过发票报销形式发放员工出差补助168668.71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发票系员工个人消费,该单位抵扣增值税696.77元,应进项转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67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税务局运用爬虫技术查补税款3400万元

伊犁州税务局主动出击运用大数据风险监管提工作质效

时间:2022年2月21日 19:03 稿源:伊犁州税务局

伊犁州税务局主动出击运用大数据风险监管提工作质效。

牢牢把握《意见》总体思路“以数治税”。在精诚共治上,推进落实《伊犁州税费精诚共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建立完善涉税信息共享等制度保障;在智慧税务上,结合“金税四期”规划、“数字政府”建设,抓好新疆税收大数据平台和“一体式”风险管理系统的上线推广,初步构建行业性、特定事项风险模型,持续做好“两库”应用场景研究和推广,着力推进伊犁税务数字化、智能化大数据应用成果凸显成效。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智能分析比对。通过自主研究,运用互联网信息协助税务风险监管,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爬取”手段迅速获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股权转让等网络信息,累积查补税款0.34亿元聚焦重点行业、主要税种不断完善风险应对指标模型,向区局提报任务入库税款及滞纳金1.39亿元。通过“无风险不下户,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三步走实现分类分级管理,开展“多级分析”4批次,涉及纳税人1264户,进一步集成整合,提高全税种风险应对效能。

数据监管体现“力度”和“温度”。通过决策二包风险共治功能对低风险纳税人及时提醒,对中高涉税风险及时向企业进行提示,共推送提示提醒和自查任务2771户次,将风险提示、数据清册、政策依据、更正建议精准推送至纳税人,形成动态风险防控闭环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由“被动检查”向“主动自查”转变。


4、某个体户逾7500万收入未申报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乌税稽罚告〔2022〕45号

水磨沟区***装饰材料经销部(纳税人识别号:9265010***T38):

对你经销部(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方面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你经销部开具发票金额大于申报收入,少申报收入3,232,931.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你经销部少缴增值税97,407.94元。

2.城市建设维护税方面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你经销部正常申报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151,119.47元,上述查补增值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818.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你经销部少缴维护城市建设税157,938.03元。

3.个人所得税方面

你经销部2017年少申报应税收入17,030,502.56元,2018年少申报应税收入58,161,265.83元,根据《关于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7〕16号)之规定,你经销部2017年少缴个人所得税255,457.54元,2018年少缴个人所得税872,418.99元。共计1,127,876.53元。

综上所述,你经销部少缴增值税共计97,407.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938.03元,个人所得税1,127,876.53元,共计1,383,222.50元。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经销部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偷税,拟对你经销部的偷税行为,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91,611.30元。

二、你经销部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经销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14日


5、企业逾4600万的费用未计账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6557XQ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二稽 罚 〔2022〕 4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5年至2019年期间提供旅游代理服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讫款项共计48,000,956.00元,上述收取款项对应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费用共计46,552,491.07 元,上述收入及支出未计入账簿、凭证,未结转损益。上述旅游代理服务已于2015年至2019年期间发生及提供完毕。上述应税行为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未在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营业税15,206.21元、增值税51,530.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71.58元、企业所得税136,810.1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收讫款项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营业税税款15,206.21元的百分之五十罚款7,603.11元、增值税税款51,530.64元的百分之五十罚款25,765.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671.58元的百分之五十罚款2,335.79元、企业所得税税款136,810.11元的百分之五十罚款68,405.06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410928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税乎网 税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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