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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劳务外包的风险(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有哪些风险)



劳务外包是把企业一些非核心的业务,通过外包的方式,交由第三方的人力资源公司来完成,以此整合内部和外部两种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本企业的核心优势的一种用工形式。


除此之外,劳务外包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这些风险都有哪些呢?企业该如何防范呢?


劳务外包VS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都是企业在运营中经常会用到的方式,有很多人会把这两者混淆,现在为大家区分一下两者的差异:


1、法律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三角关系,即“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



业务外包是直线关系,即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是承揽、委托、服务等民事合同关系,承包方与其“从事外包工作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而发包方与外包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或其他用工关系





业务外包下,发包方一般不对外包工直接管理。


2、对员工的责任不同:


劳务派遣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会涉及对员工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编》,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与外包工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因此也一般不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后该规定已经删除,特定情形下法院是否仍可能认为发包单位有过错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还缺少判例。


劳务外包法律风险


通过劳务外包,企业将非核心的业务流程外包给劳务外包服务机构,只需考核项目成果,并根据项目工作量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由劳务外包服务机构负责人员的配置和管理,以及承担相应的用人风险。


对企业而言,可以降本降风险,还能提高管理水平,集中精力发展核心业务。然而,企业在选择劳务外包时,仍需要注意以下几处潜在的风险


1、外包单位选不当,企业形象受损害


企业在外包业务的过程中,假如企业选择的外包公司效率或技艺程度不能很好的满足企业的管理需求,很有可能毁损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若劳务外包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变动频繁,程度不一,会给业务的开展带来风险。


2、协议签订不仔细,不明不白打官司


外包协议是外包公司项目实施的依据,若协议商定的内容不详尽、不缜密,双方容易产生分歧。


在分歧得不到有效处理的状况下,企业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诸多不明白的法律风险。


3、信息泄露不知时,机密文件天下知


企业与劳务外包公司协作时,必须将本企业的局部信息传送给外包单位。


信息共享有利于双方的沟通与合作,但是也会增加企业的风险,由于外包单位的不忠或者疏忽会导致企业信息资源发生泄露的风险。


4、员工管理没跟上,劳动仲裁找上门


外包单位作为外包人员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既存在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也存在外包人员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因外包人员的工作地点在用工单位,如员工管理未及时跟上则会牵连用工单位。


5、员工服务不及时,消极怠工效率低


由于外包员工在心理上普遍对用工企业没有归属感,外包公司作为外包人员的用人单位需要在员工服务上关注员工需求,免除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对企业的责任心增强,且更具工作热情。


合规操作指南


由于企业劳务外包用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一定的法律风险,企业应该如何防患于未然呢?


1、谨慎选择承包方,特殊行业需注意承包资质


劳务发包方如果属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行业的,进行劳务外包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承包人。


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对服务资质有特别要求的,应当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方;如无特别资质要求,建议优先选用社会信誉较高的经营服务外包的人力资源服务类公司


2、规范劳务外包协议的内容


发包方应与承包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务外包协议,明确外包协议各项条款,条款内容应与劳务派遣协议区分开来


避免出现劳务派遣协议特征的条款,如直接规定劳务外包人员须接受发包方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绩效考核、遵守发包方的用工管理制度,或约定发包方对劳务外包人员可以进行纪律处分、退回、解除等用工管理。


3、规范外包费用结算标准及薪酬发放主体


劳务外包的费用应以工作质量和数量等服务内容的完成情况作为结算标准,而非以服务人员的数量和人力成本为标准。


发包方不能直接向劳务外包人员发放工资、福利,也不能接受承包方委托代发工资、福利,全部劳动报酬(工资、社保、福利等方面)必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和发放


4、避免对外包服务人员的直接用工管理


发包方不应对劳务外包人员实施直接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勤记录、绩效考核、岗位调整、违纪处分等,亦不可直接适用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外包人员进行管理。


发包单位可将工作指令等工作要求,以通知至承包单位指定负责人的方式间接传递给外包服务人员,同时也可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经与承包方协商一致转化成承包单位的用工制度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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