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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实质重于形式(刑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刘树德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法学博士)



按照刘艳红教授的观点,实质出罪是指“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如果实质上并没有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法益侵害性,或者用我国刑法的‘但书’话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定为犯罪”。立足于此,实质出罪论体系构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犯罪论体系中如何定位“但书”、如何界定“但书”条款的功能、如何解释“但书”规范的内涵,等等。从司法层面而言,个案裁判适用“但书”作出无罪判决(“出罪”)时,就面临如何运用法教义学(具体为“但书”适用的教义学规则)进行充分说理与论证的问题。需指出的是,在当下刑法知识形态转型之际,“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但书”条款的教义学解读会存在差别。因此,法官务必在明确选定某一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遵循其内在的逻辑规则和思维规律,进而“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主观方面等因素,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对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客观危害结果的大小作出评价,将是否适用‘但书’规定的事实依据、证据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情理依据说清楚、讲明白,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刘树德、潘自强:《裁判文书说理视角下的“但书”研究——基于157份无罪裁判文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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