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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利息支出是资本化利息吗(贴现利息是利息支出还是利息收入)

农行爆发票据窝案,38亿无法兑付。案由,农行北分与某银行进行一笔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在回购到期前,银本票应存放在农行北分的保险柜里,不得转出。但实际情况是,银本票在回购到期前,就被某重庆票据中介提前取出,与另外一家银行进行了回购贴现交易,而资金并未回到农行北分的账上,而是非法进入了股市, 而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公安部和银监会已将该案件上报国务院。


票据业务在税收征管中如何处理?笔者将结合现行法规预以分析。


在实际购销业务中,购货方由于资金紧张,向开户银行缴纳一定比例(一般为20%)的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款。购销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产生的贴现利息费用由购货方承担。那么,贴现利息收入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货物名称可否填写价外费用?


承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远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开具的远期支付票据,由于没有通过银行的担保所以信用相比银行承兑汇票较低。两种票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我们平时经常遇到的一般是银行承兑汇票。


“贴息”是“贴现利息”的简称,又称“贴水”,是指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面额付给银行的贴现利息。


例如,某汽车经销商(简称购货方),从厂家(简称销货方)购买汽车,由于资金紧张,向开户银行缴纳23.4万元保证金后,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17万元,合同约定产生的贴息费用由购货方承担,假如贴息费用1万元,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注明汽车金额99万元,价外费用1万元,税额17万元,价税合计117万元。购货方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汽车 99


财务费用——票据贴息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付票据 117


销货方将贴息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将贴息费用作为财务费用(票据贴息),这样做对吗?


一、会计规定


贴现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费用的定义是: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集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者收到的现金折扣等。利息支出,是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按照企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二、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这些税法规定,购货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承担销货方票据贴现利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购货方不能在税前扣除贴息费用;如果销货方把贴息开成增值税价外费用,购货方取得的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该开具利息发票而没有开具,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销货方把贴息开成收款收据,购货方更不能在税前扣除。


2.增值税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可以看出:


1.贴息不是价外费用。购销双方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包括货物价款金额和税金两部分,购货方承担的贴息费用在价格之内而不在价格之外,因此,贴息是价格之内的费用,而不是在价格之外另外收取的费用。


2.贴息不是延期付款利息。销售货物延期付款利息,是购货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而支付给销货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销货方因购货方拖欠货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则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贴息不是延期付款利息,贴息不是增值税价外费用。


综上所述,贴现利息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货物名称不能填写价外费用。销售方收到购货方支付的贴现利息应开具利息发票或者到地税机关代开利息发票。这样,销售方收到利息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购货方凭利息发票支付利息费用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因此,上例中,购货方支付1万元的票据贴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0.17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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