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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撤三答辩(申请撤销商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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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以连答辩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三撤销通知。而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三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参考该同志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撤销,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称为商标撤三答辩。


【法律依据】

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撤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注册商标第十撤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申请单位或商标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答辩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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