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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土地征用的第48号文件内容(四川乐山2019年08号土地征收文件)

导读:近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征集修改建议,王金龙律师根据经办过的案件经验,对第三十五条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希望能在一些缺少可参照依据的场景中弥补现有的法律空白,将被征收的权益从组织落实到个体,进一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法律权益。





我们先来看看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征地补偿费用】的内容:



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二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第三款: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单独列支。


第四款:申请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建议:在第三十五条【征地补偿费用】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举行听证会议,听取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




第一款之后增加第二款【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考虑因素】,规定:“区片地价标准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因素综合考虑,集体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应当主要考虑土地区位和供求关系的要素;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应当主要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和土地产值的要素。”




第二款之后增加第三款【权利救济】,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半数以上村民对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款之后增加第四款【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被征收土地确权到户的,大部分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未确权到户的召开村民会议或村委代表会议讨论制定分配方案”。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相关内容调整为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内容。



作出上述建议的理由是: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以上《听证规定》及其内容是原国土资源部制定,属于部委规章。对“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事宜规定“应当组织听证”,但因为不是专门针对“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的听证立法规定,而且只是一些程序性规定,又缺少制定标准的可参照标准。




而恰恰该标准又是被征地集体组织和村民最为关切的,也是引发纠纷的最主要原因。所以该次的修改应当就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确定可操作的程序和参照标准,包括救济途径。同时,因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的考虑因素,但本律所认为,应当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针对不同用途的土地按原用途确定主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农村宅基地的征收一定会涉及到拆迁补偿安置,尤其是城中村的情形,要想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则必然需要考虑就近片区的商品房价格,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因为面粉价格决定了面包价格。




所以针对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主要考虑土地区位和供求关系的要素。甚至可以考虑,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而农用地的用途主要作为农民的收入来源,所以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制定应当主要考虑土地产值和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要素。




增加“权利救济”条款的修改理由是,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既然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当给予权利救济的程序性权利,即可以复议。无法救济的权利谈不上权利!




增加“土地补偿款分配”条款的理由是,因为土地补偿款的所有权法律归属为农村集体,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权,但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立法模式使得真正的土地收益权利人的权利在土地被征收时可能落空。




本律师经办的许多案件中,村集体收到土地补偿款后拒绝或拖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甚至有些地方实行所谓“村帐镇管”,土地补偿款都摸不着,谈何分配?由此便出现了村集体或乡政府支付土地补偿款的随意性,甚至不支付,严重的侵害了村民的利益。




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标准和请求的救济权利的规定又几乎是空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这个支持的前提是经过了村民会议计论决定是否给予该村民征地补偿款,而这个决定或方案往往又涉及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决定或方案中不予支付当事人的土地补偿款的理由一般均是该当事人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而全国大部分法院均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甚至都不能作为事实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即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支付土地补偿款,法院也会以“该请求的实质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纠纷”为理由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因为以上立法的欠缺,使得当事人对于涉及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请求权利救济没有硬性依据,故本律师所建议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直接针对确权到户和未确权到户的土地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进行较为明确规定,使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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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代表案例



1.因承租房屋征收被断水断电,律师维权获赔350万


山东济南袁先生承租的房屋被征收,且因断水断电导致袁先生经营的酒店面临各种损失,故委托王金龙律师团队向法院起诉,最终顺利签订协议获得赔偿(各项损失总额共计350万左右)




2.县政府征收程序违法,坚持维权最终获满意补偿


湖南湘潭苏先生,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委托律师团队坚持维权,甚至在被下达强制执行后依然不放弃,申请检查建议、提出控告、申请质询,最终获得有力谈判筹码,顺利签订协议取得满意补偿。




3.不服《违建处罚决定书》,律师介入起诉撤销


湖南湘潭张先生,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律师团队起诉撤销,将案件主动权掌握在手,两个诉讼首次庭审后,征拆办立即找到委托人要求重新协商补偿,最终顺利签订协议。




4.收到《限期拆除》后被强拆,律师助力搜集证据起诉撤销


四川成都唐女士租赁集体土地修建厂房,且有各项合法手续,却收到《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起诉撤销后,依然遭遇强拆,律师助力指导,提前主动搜集证据,庭审后达成和解,委托人取得满意补偿。




5.国土局《责令书》被撤销后上诉,据理力争维持原判


四川乐山国土局派出国土资源所对聂女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委托律师起诉后撤销《责令书》,国土局不服判决,上诉,律师据理力争,最终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6.被强拆找律师起诉,获赔强拆损失64万余元及安置房235㎡


河南驻马店朱先生及其妹妹,委托王律师起诉区政府违法强拆,履行拆迁行政赔偿义务,最终获赔因违法强拆造成原告财产损失647048元,并赔偿原告户六人安置房23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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