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稻香村被无效宣告的商标
北京稻香村商标
苏州稻香村的有效商标之一
苏州稻香村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的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查询网讼,要求撤销相关裁定,结果一审败诉,被驳回诉讼请求。苏州稻香村随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第一次上诉。
在第一次二审诉讼中,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由“注册稻香村集团”文字构成,无论该标志整体还是其构成要素,均不属于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
二审法院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注册商标八)项规定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针对争议商标公司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重新作出裁定。
2018注册年8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审《关于第7116769号“稻香村集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注册商标此前苏州稻香村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认定予以纠公司正,但仍对“稻香村集团”商标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
苏州稻香村不服裁定苏州,第二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二次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文字“稻香村集团”,引证商标为文字“稻香村”,商标代理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稻香村集团”核定使用在“饼干;高点;面包;月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北苏州稻的“稻香村”商标)共查询网存于市场,商标代理难以使相关公众识别诉争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来源,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苏州稻香村不服判决结果,第二次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