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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驳回复审时间(受理通过,等待复核变为已受理等待初审)



《规则》明确复审,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时间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等待。行通过政诉讼监督案件原则上应当在三个月初审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受理。同时,对中止审查的,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规则》完善调复审查核实制度。进一步明确调查核实适用条件,丰富调查核实内容,完善对变为妨碍调查核实的处置措施。比如新增通过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及相关行政行为可能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依法实现的”情形,可以调查核实;对于拒绝等待或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必要时变为可以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


《规则》增加检察官异议程序初审。增加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改变原来“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审批决定”的办案机制,复核建立完善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形式,改革讨论和审核案件程序;检察官认为检察长决定错误的,在执行的同时,可以提出异议。


《规则》完善再审检察建议受理备案和监督程序。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驳回及审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增加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错误或不当的,指令下级撤回或变更的程序。


《规则》明确跟进监督程驳回序。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包括督促、审判程序已违法行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等方式,避免“一抗了之”,落实监督责任。新增专项监督和类案监督方式。基于完善监督方式,已强化监督职责,深化监督作用,促进解决行政时间诉讼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的考虑,增加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专项监督工作,和针对多起案件中的同类问题开展类案监督的规定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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