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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工商局地址(曲靖市抓了哪些人)

【案例一】除草剂烧伤幼苗


消费者文某及雷某均于2015年5月在罗平县工商局板桥分局辖区某农药经营户处购买某厂家除草剂用于玉米地及芦谷地除草。喷施农药一周后,芦谷地的芦谷幼苗出现不同程度的灼烧损伤,两人的受害芦谷地面积共计约10亩。经与经销商协商多次无果,于2015年6月11日到罗平县工商局板桥分局投诉。


该案例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后,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分析该案例,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调解,一是投诉调解的及时性。“农时一误、土地绝收”,为不误农时,让农户的受损芦谷地能满足翻种条件的及时进行翻种,将农户损失降至最低。分局调解人员接到投诉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并组织双方调解,及时作出调解结果。二是社会责任的承担。农药经销商从事农药经营,理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且农药喷施出现药害的导致因素太多,如喷施时间、喷施时的气候、土壤、喷施方法、喷施器皿等因素,经销商无法尽除责任。


消费提示:广大农民在购买农药时,一是注意向经销商索要并核对购买农药的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证及营业执照并仔细核对;二是注意索要购货凭证;三是注意详细询问农药使用方法;四是详细查看商品说明及使用说明,不清楚的及时询问。这些都是农民消费者容易忽视的。


【案例二】50升油箱加出60升油


2015年1月11日,麒麟区的窦女士开着自家轿车到环东路加油站加油,她告诉工作人员要把油箱加满,油箱加满后工作人员告知说共加了60升,每升的油价是8.02元,窦女士需支付481元的油价款。窦女士觉得遇上了“蹊跷”事:“我的油箱标明容量才50升,怎么可能加出60升的油,一定是加油站计量出问题了。”随即拨打投诉电话。


麒麟区白石江工商分局消协工作人员联合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带着专用检测设备,对这家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测,技术人员分别用50升与60升标准计量桶对加油机发油准确度进行测量,结果加油机测试均合格,加油枪合格。检测合格之后,窦女士依旧疑惑不解,无法认同检测结果,要求验证油箱容量,执法人员将油箱卸下倒净箱内余油,通过执法人员带来的标准器向油箱里加油,结果也加了60升才将油箱加满。经过证实后,窦女士心悦诚服地付清了油款,并对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表示了热情的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此投诉,窦女士对加油站计量产生怀疑,对油箱的“标称容量”和“最大容量”的概念产生了误解。消协工作人员联合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带着专用检测设备,对这家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测,证实了油箱标明的容量50升是“安全容量”,一般是小于“最大容量”。


消费提示:汽车油箱不是标准容器,标称的汽车油箱容量为汽车油箱的安全容量,不能作为评判加油机是否计量准确的依据。


【案例三】农耕机半年多坏7次


马龙县通泉镇农户李某于2015年2月份购买了一台农耕机,到10月份共修理7次,李某要求被投诉方更换农耕机机头,双方两次协商不成故投诉。


接到投诉后,马龙县消费者协会通泉分会立即分派两名工作人员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经查,农户李某于2015年2月14日到通泉镇某农机经营部以1668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农耕机,使用后不久因机头出问题,该经营部同意免费修理,之后屡修屡坏,直到10月份共修理7次,农户李某要求被投诉方更换农耕机机头。了解情况后,经分局工作人员两次耐心调解,经营部同意更换农耕机机头(价值约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涉农农机具关乎农民生产需求,马龙县消费者协会通泉分会认真履行职责,本着农户利益无小事思想,认真调解,多方征求意见,最终达成双方调解意见,体现了工商部门服务“三农”畅通纠纷诉求渠道,解决老百姓所需、所急,所盼之事。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请妥善保存好购物发票、凭证及相关单据,发生消费争议后,相关购物发票、凭证及单据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有力依据。


【案例四】海鲜产品邮寄少一半


2015年5月,麒麟区的梁某从上海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3.5公斤海鲜产品(干货)至曲靖,价值约600元。五天后,快递到达,梁先生当着投递员的面打开包裹,发现包裹外包装有破损,打开包装后发现海鲜(干货)产品一半不翼而飞。梁先生找到快递公司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得到快递公司答复:因为物品没有保价,最多给予邮费3倍即150元的赔偿,双方两次协商不成故投诉。


接到投诉后,麒麟区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证实梁先生所述过程都有证据可查,但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坚持认为,梁先生对所寄物品未保价,根据《邮政法》的规定,最高赔偿梁先生150元。麒麟区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分析认为该投诉应该适用于《合同法》对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应当支持消费者梁先生的诉求,快递公司应当赔偿梁先生邮寄物品全部货值金额600元整,最终快递公司赔偿了梁先生600元的损失。


案例分析:2013年3月1日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按照《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的规定,即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及原则,即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麒麟区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认为,该快递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该物流公司应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消费提示:一直以来快递业是投诉热点之一,快递包裹在运递过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后,如何赔偿是纠纷焦点。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服务时,根据物品适时保价,同时请妥善保存好相关凭证及单据。


【案例五】买了一辆事故车


张女士于2015年5月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价值4.3万元的微型面包车,7月20日,车辆肇事,面包车的前部和后部凹陷。张女士到修理厂进行维修时,修理工人发现车辆后部原本就因肇事被修理过。张女士将车开到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退车或补款。双方协商处理没有就补款金额达成共识,张女士到罗平县消费者协会罗雄分会进行投诉。


罗雄分局执法人员及罗雄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对张女士汽车查看核实,张女士汽车后部确实有批灰的现象,并且有一处的焊接明显与其他处不同。经执法人员耐心调处,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经反复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最后双方达成一致:销售商补偿张女士7500元。张女士满意离开。


张女士购买的是新汽车,销售商应保证其质量,不应有肇事修理的痕迹。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提车时应仔细检查,查看外观、配件、机械部件和内饰装潢等是否与承诺相符,对车辆的重要部件的性能要进行检查,确保无问题后再签字接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要保留好合格证、保修证等相关书面资料。消费者在购车后一旦发现出现质量问题,要以厂家的承诺为依据,积极与经销商交涉,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可以到当地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和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案例六】旅游行程差别大


2015年3月23日至4月2日,刘某以某药业曲靖分店的名义,组织陈某等一行40人到新马泰旅游,费用是每人6800元。刘某承诺该次旅游是高品质游,住宿餐饮可比五星级。然而在旅游中刘某擅自减少景点、降低就餐标准,在泰国取消了马六甲海峡、黑风洞等5个景点。回国后陈某等多次与刘某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工商部门投诉。


罗平县消协接到市局批转省工商局转办函当天,立即和陈某老人取得联系,并安排调解工作事宜。联系刘某时,其要么不接电话,要么迟迟不露面,该案陷入僵局。消协人员想到刘某是以某药业的名义组团,便和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告知刘某在罗平组团到新马泰旅游的情况。某药业公司领导十分重视,召开会议并派人员协助解决。经调解人员多次做三方工作,最终达成协议,刘某向40名游客每人赔偿600元,此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根据新《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工商人员认为,陈某等一行40人到新马泰旅游,事先与刘某达成了约定,签订了旅游合同,刘某不得单方面擅自修改合同内容。


消费提示: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不再只是特殊人群才能参与的活动,旅游活动的大众化,使得旅游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此,旅游合同就成为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认真阅读条款,注意事项及违约责任。


【案例七】护肤店强制收费


2015年6月19日下午,会泽县金钟镇消协分会接到会泽公安局110出警人员情况反映及消费者侯女士等三人的投诉:侯女士等三人在经过一护肤品店前,被店内人员诱导和强行拉到店内接受皮肤护理服务,并强行收取服务费2380元。


金钟消协分会及工商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组织人员分成两组同时开展调查。一组人员调查核实警务人员和消费者侯女士等三人反映情况,一组人员对护肤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护肤品店虽然持有护肤品零售《营业执照》,但在店内设有5张为消费者护肤服务用床,而且摆放有一些护肤产品,产品没有明码标价,也没有向消费者作出产品或者护肤体验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同时有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可疑销售行为。可店内负责人不认可强制消费行为。执法人员两组信息汇集后,认为有强制消费行为存在,但缺少第三方应证证据材料。随后,执法人员对店内负责人进行谈话,店内负责人终于认可有强制消费服务的行为存在。最后,会泽金钟消协分会依照法律法规责令经营者退还强制收取的不合理服务费用,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将该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根据新《消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提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八】换排气门换坏发动机


2015年4月29日,贵州省盘县红果镇的杨女士拨打12315,向富源县工商局、消协投诉,称富源县城区的一汽车配件经营户销售伪劣产品,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消费者协会处理。


投诉人杨女士系贵州省盘县红果镇从事汽车修理服务的个体户,其从富源县城某汽车配件商店购买大货车发动机进排气门、气门导管配件各1件,承接一大货车进行修理,结果造成大货车整台发动机损坏,导致杨女士花费8万余元为该车更换新的发动机,到富源县投诉之前,此纠纷已经由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过三次调解,均无果。杨女士于是向富源县工商局消协投诉,请求处理。经调查,大货车发动机损坏无鉴定报告,造成损坏的原因未能准确定性,双方各执己见。经工作人员反复调解,分析利弊,最终富源县某汽配店经营户同意补偿杨女士22750元,杨女士表示满意,纠纷圆满解决。


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大货车发动机损坏无鉴定报告,造成损坏的原因未能准确定性,双方各执己见。经工作人员反复调解,分析利弊,最终富源县某汽配店经营户同意补偿杨女士22750元,此案不仅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经营者受到教育,双方都满意,真正做到了公平与合法相结合。


消费提示:汽车配件的更换建议选择原厂配件,如果选择其他配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厂名、厂址及生产合格证。同时保存购买发票及凭证,一旦出现问题第一时间到相关部门投诉。


【案例九】修手机泄露个人信息


2015年9月,孙女士将一部iphone4手机送到手机维修服务中心杨某处进行修理,由于维修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将同一型号的两部手机换错,使孙女士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维修店杨某赔偿她有关损失及精神赔偿。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维修服务中心和消费者张某处核实具体情况,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根据新《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新《消法》又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情形和额度,导致调解陷入僵局。经过反复给双方做工作,从做人做事的原则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耐心细致的沟通,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共识:由维修店杨某向两个消费者当面道歉;负责把换错的手机换回来还给孙女士和张某;赔偿孙女士各种损失4000元。此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消费提示: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已经写入新《消法》,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案例十】尿不湿致孩子屁股红肿


2015年4月,宣威市消费者邵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婴儿纸尿裤,孩子用了一周后大腿根部出现严重红肿。与商家协商未果,向工商部门投诉。


邵先生将此事投诉至宛水工商分局,接到投诉后,该分局工作人员召集当事人、厂家代表、经销商三方人员进行调解。


邵先生认为这件纸尿裤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找到销售商,要求其退货退款并给予赔偿医疗费用,但经营者认为纸尿裤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分局工作人员要求经销商将本批次产品下架,并立即将本批次纸尿裤送检,检验结果为纸尿裤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但考虑到孩子确实出现严重红肿现象,经多次调解,经营者同意从人道主义同情孩子出发,给予孩子慰问费4000元,并报销孩子医药费用。体现出该企业为维护自身形象的责任和担当。


消费提示:因为个体差异出现的该类型投诉,当事人双方应该本着相互体谅,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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