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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适用的法律(外商独资企业在法律上有几种责任方式)

对实行40年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进行根本性调整后,《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几种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也与《外商投资法》同步配套实施。中国有关部门已开展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工作。《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具有里程碑意义。



法律形式的变化:

《外商投资法》生效同用的时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三法废止

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法》生效,外资三法同时废止。但依据原外资法律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在5年的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保留原法律上企业组织形式。从实施之日起,外资企业不再区分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形式,将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公司法、合伙企责任方业法等法律规定




关于外资界定的变化:

包括新设、并购、新建项目等

《外商在投资法》第二条规定了外商投资包括新设、并购、新建项目和其他方式四种情形,将并购等外商投资形式纳入《外商责任投资法》的管理范畴。同时,在第41条规定金融行业外商投资遵循国家其他规定,主要是金融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


2015年《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提及协议控制、信托控制和境外交易导致的境内企业控制权转移等行为也属于外商投资,而这并未在《外商投资法》中体现,也暂时搁置了关于这类投资形式的相关争议,稳定市场主体情绪。


关于外资促进的方式变化:

重点是提高透明度

透明度和便利化是近年来国际投资规则发展在出现的新标准和新要用的求,原外资三法对此并无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法》关于透明度的要求,赋予外商企业在涉及自身的规范文件、各有关标准制定阶段有参与的权力。《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外资参与方式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不仅外资企业能够参与,外国商会也能够参加;通过统一平台公布与外资相关的各类文件。同时,《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要求未经公布的文件不得作为实施外商投资管理的依据

适用

关于投资保护的变化:

提高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投资保护一共有8个条款,各使用一个条款强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其上有重要性可见一斑。在《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提出要在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限定因履行职责需要的外资企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


《外商投资法》在投资保护章节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建立投诉工作机制,并做出原则性和架构性的相关规定。之前,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外商企业投诉主要体现以协调解决为主,较少运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手段。此次《外商投资法》规定既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申请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这为保障外资企业权益,促进争端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


外商投资管责任理制度性变革: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法》废除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度,转为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的管理。其中,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设立、取得和扩大等阶段,外资企业享受不低于内资企业待遇,并且如果在涉外协定规定更优惠的待遇,则按照这类规定执行(第4条)。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内,才会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对于禁止和限方式制的领域,政府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之外领域充分开放,外商投资者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方法律上


2019年10月24日,发上有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改体改〔2019〕1685号)。按照通知要外商独资企业求,各部门和地方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几种张清单”的管理模式,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清单事项要“一目了然、一网通办”,不断提升市场准入透明度和便捷性。


为确保准入法律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地,《外商投资法》还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减少外资企业多头报送信息的不必要负担,确保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相关内容,提高了政府管理的实际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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