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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通行费(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为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电子票据财务处理,近日,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对我们大部分人而言并不陌生,但汇总事项却是第一次“听说”,到底是怎么个意思呢?


解答: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客户可根据自己需求,在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政策充分考虑到了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极大地提高了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的便利性。


2.是不是只有ETC客户才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啊?


解答:是的,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


3.现行政策下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是通过什么平台实现的呢?


4.在现行政策下,哪些通行费电子票据是可以抵扣呢?


解答: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通行费电子征税发票,可以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取得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和不征税发票均不得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钱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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