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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商标使用许可是什么)

【商标典型案例简析】如何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涉及第35类服务商标许可的认定难点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民终88号


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财源利食品店(以下简称财源利食品店)


【简要案情】


华联公司拥有第779258是什么号、第14447252号、第26712520号“HL崋聯文字及图”的注册商标,核定服务使用的服务类别未第35类3502群组的工商管理辅助类服务。


财源利食分类品店在其所经营超市的店招上使用了“HL"“崋聯生活超市"字样,店内员工服装上印有“崋聯生活为您服务"字样,店铺购物袋上印有“崋聯生活超市"“HL"字样,店内货架价签上显示有“华联生活超市"字样。


一审商标法院认为虽然财源利食品店使用的标识与华联公司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综合双方商业经营的性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方式和目的,认定财源利食品店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服务类别不构成相同和类似,两者面向的消费群体存在根本区别,相关公众不会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故财源利食品商品店不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两者在服务目的、内容和对象上存在一定关联,故应认定两者构成类似。此外,从商标显著性、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意识角度分析,财源利食品店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主观上存在“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而且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最终法院认定财源利食品店构成商用标侵权。


【简要分析】


第35类服务商标有“万能商标”之称,但司法实践中,对第35类商标的理解认识存在较多争议,由商品此导致的案件结果也不统一。具体到本案案涉商标属于第35类3502群:工商管理辅助业,该类别与被告财源利食品店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成为本案认定的难点,二审法院考虑我国商标注册的背景、相关行业的现状及司法解释对类似服务的规定,并结合华联公司的经营模式及对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认定二者构成类似。是什么本案的裁判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和参考,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本案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判断,主要依据《商标法》第表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根据上述规定用,本案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主要考虑:1、财源利食品店使用的标识是否与华联公司的商标相同或近似;2、财源利食品店使用标识的行为是否是商标性使用;3、财源利食品店提供的服务与华联公司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是否类似;4、是商标注册否具和有混淆可能性。以下逐点分析:


1、本案财源利食品店使用的标识,主要有“HL”、“崋聯生活超市”字样、“崋聯生活为您服务"字样、“华联生活超市"字样,文字商标的近似比对主要在音、形、义;图形商标的近似比对主要在构图、颜色、外形,本案标识经法庭比对构成近似。


2、未经许可的商标性使用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何为商标性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如果是合理使用商标则不构成侵权,比如汽车维修店为了说明自己的店擅长维修的汽车品牌,而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了一些汽车品牌的商标标识,则属于合理使用,不会构成侵权。


本案中,财源利食品店在店内招牌、员工服装、购物袋、价签等地方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显然脱离合理必要的范围,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3、服务类别是否类似的认定是本案的难点。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实践中,与批发零售相关的经营主体一般会选择注册第35类商标,这是因为明确开放商品批发零售服务商标的注册。二审法院基于此,并结合现行尼斯分类(第十一国际版)的规定,认定“华联公司为规范、管理、维护、推广其品牌,制定了相应的品牌管理规定,并在其经营过程中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在商场、超市等商品销售领域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被许可人采用统一的模式经营并以统一表的标识向消费者表明销售者的主体身份,两者的使用均对华联品牌的推广与商誉的积累作出贡献,已构成统一商标体系化使用行使用为,使得零售领域相关市场的消费者逐步知道、认可、接受带有“崋聯"标识的主体所提供的服务”。而这国际与财源利食品店在服务构成类似。


4、关于混淆的认定。混淆的认定主要是判商标注册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从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财源利食品店的许可主观意图等方面分析。本案中,华联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商标知名度,同时“崋聯”及图的标识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而且繁体手写字的形式也有较强的显著性。最后,财源利食品店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道华联公司及相关商标的情况,仍然使用涉案商标,主观上攀附的意商标服务图比较明显。


【写在最后】


涉及第35类商标的案件,关于类似的认定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相关争议也很多,本案将为相关行业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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