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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


这次个税改革,对自然纳税人来说,风险加大了,但对个体工商户来说,风险就更大了!一般来说,个体户的申报主要会涉及两种税,一是增值税、二是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要收哪些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分行业标准。娱乐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8%;服务业、餐饮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6%;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5%;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业、建筑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3%;其它行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5%。


符合适用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确定所属行业及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实施。具体适用于以上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由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者,这部分纳税人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汇算清缴,如果属于查账征收,一般都聘请有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进行汇算清缴。





个体户如何做汇算清缴?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查账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征收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举个例子:


某个体工商户2018年4月份开业,按月申报纳税。4至11月利润分别为3、4、4、5、3、7、3、成都3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问:


1、第11月份应纳税额是多少?


2、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是多少?


11月份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10月前税额+应纳10月后税额


累计11月前应纳税所得额=3+4+4+5+3+7+3 -50.35-20.5=26.25


应纳10月前税额=(26.25 35%-1.475)57=5.5089


应纳10月后税额=( 26.25 20%-1.05)27=1.2


累计应纳税额=5.5089+1.2=6.7089万元


应补(退)税额=累计应纳税额-实际已纳税额


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32- 50.35 - 3 0. 5 =28.75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28.75 35%-1.4750)58=5.3672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28.75 20%-1.050)38=1.7625


全年应纳税额=5.3672+1.7625=7.1297万元


汇缴应补(退征收)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实际税负率=7.129732=22.28%


有不少人又要问了,好麻烦呀,我是小本生意,请不起财务,而且不是说了只要我一个月营业额不超过三万,个体公司就不用缴税,那我零申报不是最省事吗?


听起来逻辑满分,可不用缴税和零申报还真不是一回事啊!





个体户什么情况下才可以“零申报”?


税局要求的零申报是:企业纳税申报的本期数据和往期数据均为0。


一般只存在于未开展经营的企业,或是准备注销正在清算的企业。


简单点说就是: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收入和成本都为0,才能零申报。


所以为了省事而长期零申报的企业,您这一波操作之后,税务局还没找您吗?


误区一:零申报就不用申报


零申报可不是让你随便填个“0”就完事的,更不是不申报。


个体户收入较少,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也应进行申报,并如实填写收入。


误区二:长期零申报无涉税风险


1.漏缴个人所得税。老是零申报,公司总得有人吧,至少有个法定代表人吧,薪酬个税按要求交了吗?


2.发票使用或受限。领了发票却长期零申报无收入,轻点在发票的使用上受到限制,降低数量和限额。严重点可能就涉及“走逃户”、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违法情况。


3.如果当期有收入及应纳税额却零申报的,属于偷税,工商户将会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且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会被移送稽查!


误区三:对企业信用无影响


1.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信用等级就不能评为A级了;


2.如果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的,那么纳税信用等级将直接被判为D级;


3.如果有经营活动却隐瞒不报的,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原则上长期零申报超过三个月至多六个月,税务局就会发觉纳税异常。


六个月不经营工商局就要来吊销营业执照了!





那有没有办法降低被查的风险呢?


一定要记账报税


只要有销售或提供服务,增值税都需要申报,即使咱们可以享受免征政策,也必须报税;不论赚钱、赔钱,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都得申报!


而报税的基础就是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说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查账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如果咱们没有建账能力,也可以聘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代为建账和办个体理报税等事宜。


一定要做年报。


个体户同样也是要年报的,年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30日。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4-15条写到: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不年报的那就等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总之,个税改革后,个体户要小心了!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商事主体,都受到从“出生”到“死亡”的全方位监控,没有什么空子可钻,不会因为你是个体户,就“法外开恩”!


一不小心,工商局、税局就会分别找你约谈哦~





真实案例分析


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工商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成都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


其账户大额资金交易频繁,大大超出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其账户不设置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不合常规。


黄某本人身份复杂,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间频繁交易,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过渡性特征明显。


最终税务查出来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由此可见,在个税改革之下不仅仅是对自然纳税人的影响,个体工商户也不能逃离这场风波,我们一定要提前准备,避免被巨浪扑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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