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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计税办法项目明细表(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以下都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自产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 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1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 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1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6)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9)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1)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2)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23)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24)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25)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6)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7)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提供或者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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