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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发票遗失罚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罚款)

“我在平安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保险,上月小孩生病住院,花了两万多元。”市民肖女士10月15日向本报报料称,由于不小心将看病发票丢了,保险公司拒赔。“保险的本意是爱心和互助,别的手续都是全的,一张原始发票没了就拒赔,这样合理吗?”



然而,当肖女士向住院处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该处工作人员称发票复印件不能给,医院可以打印一份费用证明并加盖公章,前提是肖女士必须先去平安保险公司开具一份证明,以证明医院开的费用证明是肖女士用来办理理赔事宜的,并称这是医院的规定。


“保险公司原本就不想赔,它怎么会给我开证明呢?”肖女士苦笑地说。“那你可以去你单位开发票丢失证明。”该工作人员说。“我没有工作。”肖女士说。“那就只能去居委会开发票丢失的证明。”该工作人员说。“可居委会怎么证明我的发票丢失了呢?”肖女士说。就在这时,肖女士接到一个电话,打完电话以后,她告诉记者,刚刚保险公司来电称,就算拿到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也不给赔。


随后,记者和肖女士一起来到位于利和广场的平安保险公司了解情况。一名女负责人出面接待肖女士,当记者表明身份后,该负责人称没有接到总部通知,不能接待记者,也不能回答记者的提问,随后将肖女士带走协商。


40分钟后,肖女士出来了。她告诉记者,经过协商,这名负责人叫她现场写了一份申请——即肖女士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开具一份证明给人民医院,希望人民医院给肖女士开具住院费用证明并加盖公章。“刚刚说不行,现在又要去医院开证明,这不是故意折腾人吗?在里面我把相关案例给她看了,实在不行,我就去法院起诉。”肖女士一边说,一边把网上搜集到的案例给记者看。其中发生在山东一个案例与肖女士孩子的情况极其相似,山东省海阳市法院审理认为——“住院票据存根联复印件已经有医院加盖印章,能证明所花医疗费的真实性,且被告对原告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不能举证,被告以原告不能提供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报销联原件作为抗辩理由不当,不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应照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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