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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哪些条件(有限合伙人企业注册流程)

——私募基金的判断标准


【发行人概述】


菲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鹏生物”或“发行人”)于2022年3月3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菲鹏生物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试剂核心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体外诊断仪器与试剂整体解决方案。


【反馈回复】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引入外部股东较多,包括9名私募基金股东和祺辉投资、华益医疗2名有限合伙股东。祺辉投资、华益医疗为非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祺辉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药中金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合伙人穿透后存在较多其他有限合伙股东。


请发行人:(1)说明祺辉投资穿透后的其他有限合伙间接股东是否均为私募基金,如不属于私募基金,则说明原因及进一步穿透后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投资和控制的企业; 穿透后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自然人股东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结合祺辉投资穿透后是否存在私募基金间接股东,以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国药中金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说明祺辉投资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监管等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就祺辉投资、华益医疗及其间接股东是否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需要履行私募基金登记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专项核查报告,说明核查情况及结论。


回复:


一、说明祺辉投资穿透后的其他有限合伙间接股东是否均为私募基金,如不属于私募基金,则说明原因及进一步穿透后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投资和控制的企业;穿透后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自然人股东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祺辉投资穿透后的其他有限合伙间接股东情况


如上表所述,祺睿投资11名有哪些限合伙人中,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系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其他10名有限合伙人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二)进一步穿透后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投资和控制的企业;穿透后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自然人股东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1、穿条件透后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均具备流程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如上所述,祺辉投资穿透后的有限合伙人祺睿投资系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其穿透后的非自然人股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祺辉投资穿透后的普通合伙人国药中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穿透后的非自然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祺睿投资、国药中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分别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祺辉投资系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投资平台,由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祺睿投资与祺睿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国药中金共同设立,合伙人仅祺睿投资以其自有资金投向祺辉投资,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企业注册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祺辉投资符合私募基金监管的相关规定,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2、穿透后的自然人股东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情况,以及前述主体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略)


二、结合祺辉投资穿透后是否存在私募基金间接股东,以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国药有限中金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说明祺辉投资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监管等相关规定。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基本条件


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从企业性质看是有限合伙企业,从金融产品类型看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因此,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1)有限合伙有限企业的基本设立条件,即至少有两名合伙人,且其中至少一名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2)私募投资基金的三项基本特征,即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以投资活动为目的,以及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其中,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包含推介、发售、认/申购、赎回等活动。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投资基金募资业务的合法前提,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有资格为其设立或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资金。但任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恰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并不必然导致该有限合伙企业归类于私募投资基金。判断该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应重点考察其是否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而设立,是否按照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层面,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有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行为。


根据私募基金监管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的案例,仅当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由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开展非公开募集资金行为,且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基金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活动时,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特征;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二)祺辉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祺辉投资提供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出资凭证、 银行账户流水及其出具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比对有注册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应满足的基本哪些条件,祺辉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具体依据如下:


1、祺辉投资不是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祺辉投资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系为单纯以持有发行人股份之目的而设立的合伙企业。祺辉投资需要的唯一有限合伙人为祺睿投资,仅祺睿投资以其自有资金对祺辉投资进行出资,国药中金未向祺辉投资出资。祺睿投资向祺辉投资的出资款仅用于投资发行人,祺辉投资不存在向其他企合伙业实施股权或债权类投资。


祺辉投资由祺睿投资与其基金管理人国药中金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系为满足有限合伙企业须有两名以上合伙人的基本设立条件,以及方便国药中金管理被投项目,并非系以祺辉投资作为基金需要主体、以基金运作为目的。祺辉投资因投资发行人股份取得的收益仅需向祺睿投资分配,国药中金不参与祺辉投资层面的任何收益分配,不存在以基金管理人身份在祺辉投资层面收取基金管理费等报酬的情形。


2、祺辉投资层面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行为,无外部投资者


国药中金是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作为祺睿投资的基金管理人,为祺睿投资向其合伙人募资,因此祺睿投资层面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所称募集行为。


但在祺辉投资层面,仅祺睿投资以其自有资金投向祺辉投资,国药中金不存在以为祺辉投资募资为目的而向祺睿投资及其他任意第三方开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所称募集行为的情形。并且,祺辉投资的投资者仅为国药中金管理的祺睿投资,国药中金本身亦为祺睿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因此,祺辉投资无外部投资者。


3、祺辉投资自设立以来,均按照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运作,祺辉投资层面不存在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的“募、投、管、退” 等情形。


综上,虽然祺辉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是已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企业注册有限合伙人是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但祺辉投资并非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而设立,祺辉投资的投资者仅为国药中金管理的祺睿投资,无外部投资者,自设立至今均未对外募集资金,祺辉投资的运作均不存在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的“募、投、管、退” 等情形。


因此,祺辉投资合伙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的特征,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注册,相关依据充分,符合私募基金监管的相关规定。祺条件辉投资具备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三)相同或相似案例


1、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存在的相同或相似案例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相近特征案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8月27日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中,有一案例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但该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不予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具体如下:


“案例二: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1.案例情况


合伙企业A于 2018 年成立,成立后作为一般实体企业运营并对外进行投资,未企业以私募基金形式运作。近期,由于合伙企业A投资的项目即将上市,为享受私募基金相关股东减持优惠政策,合伙企业A将原有普通合伙人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B,并重新签署合伙协议以补充基金合同必备要素,同时补充签署私募基金募集监督协议、风险揭示书、风险调查问卷等材料后,提交备案申请。


2.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活动。在募集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募集推介,确认合格投资者身份,签署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并聘请募集监督机构监督募集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划转安全;在投资管理期,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对外投资,进行投后项目跟踪和管理,并做好投资者信息披露工作;在退出期,应以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原则,选择合适交易对手方以及退出方式,并在分配完收益后进行清算。本案例中,合伙企业未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设立,未按照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实质上并非私募基金,协会已不予备案。”


【律证分析】


笔者曾在《中一科技:如何判断机构股东是否为私募基金?》一文总结过关于判断机构股东是否为私募基金的标准,主要包括是否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三个基本判断标准。


在菲鹏生物案例中,祺辉投资持有发行人0.19%的股份,祺辉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为祺睿投资,普通合伙人为国药中金,具体占比如下图所示:



其中祺睿投资系私募基金,祺睿投资的基金管理合伙人人系国药中金,即祺辉投资的LP与GP分别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审核机构要求说明祺辉投资穿透后的其他有限合伙间接股东是否均为私募基金,祺辉投资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监管等相关规定。


中介机构说明祺辉投资系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投资平台,祺辉投资的投资者仅为国药中金管理的祺睿投资,无外部投资者,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行为,祺辉投资的运作均不存在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的“募、投、管、退” 等情形。经比对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应满足的基本条件,祺辉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中介机构不仅列举了上市公司同类案例,并且找到了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中的同类案例,证明存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但该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不予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情形。论证了仅当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由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开展非公开募集资金行为,且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基金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活动时,才符合私募流程投资基金特征;从而得出任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恰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并不必然导致该有限合伙企业归类于私募投资基金的结论。


【参考法规文件】


《私募投资基企业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08.21生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02.07生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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