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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问题1:企业将外购的电梯(机器)进行销售并帮助客户进行安装,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是,上述规定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自2018年7月25日起废止。


取而代之的是: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2:个人无偿取得股权要交个税吗?


解答:


个人无偿取得股权,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如果是个人无偿赠送的股权,应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判断,除满足规定可以低价转让的近亲属外,其余人赠送的,赠送人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受捐赠的一方有扣缴的义务。


如果是任职的工作单位给予股权奖励、股权激励等,虽然是无偿获得,但是跟任职、受雇有关,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3:给客户生产一条生产线,因延迟交货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会计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金,企业应基于谨慎性原则,确认或有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由于并无实际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要做纳税调增。




问题4:以公司的名义买吊车,以股东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还本付息的话,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这里面涉及到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问题。


会计处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管是以谁的名义办理的按揭贷款,只要还本付息的实际承担者是公司的,公司的账务都需要按照分期付款购进固定资产,对于支付的利息需要按照实际利率在融资期间进行分摊。


但是,对于税务处理,税务方面对于形式要求得非常严格,如果按揭贷款归还的利息是股东个人,甚至购买的吊车也是股东股东个人的话,利息支出和吊车折旧费就不得税前扣除,吊车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在实务中,公司通过办理按揭贷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应尽可能的是保证是企业的名义,签署合同、资产上户(如需要)、发票等都应该是公司的名称,这样在税务方面无论是进项税额抵扣还是税前扣除都不会存在税务风险。


如果企业购买的吊车,购车的发票和上户都是公司,只是按揭贷款是股东个人名义经办的,可以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购进吊车


借:固定资产-吊车(发票金额 初始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首付款 初始费用等)


长期应付款-XX股东(按揭贷款的本金)


2、融资期间按照实际利率确认的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XX股东


3、按期支付本息


借:长期应付款-XX股东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


(1)个税说明:公司把需要归还的本息支付给股东个人或直接以股东个人名义归还按揭本息的,需要按照名义利率计算的名义利息申报股东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20%。


(2)通过股东个人办理的按揭贷款,等于是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利息金额超过500元的,需要股东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利息发票(按揭金融公司开具的利息发票名称是股东个人,不能直接用于公司的税前扣除)。




问题5: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福利费应如何界定?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别说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经在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月饼税”、“粽子税”等。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多次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




问题6:满足加计扣除需要向税局提交哪些资料?


解答:


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订发票,以下简称2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企业满足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满足加计扣除的,在“放管服”改革后不再需要向税务局提交资料备案,只需“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根据23号公告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企业只需要按照目录要求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准备充分,并作为档案规范管理,税务局要检查时企业能够随时拿出即可。




问题7:通过银行购买的纸黄金如何计缴增值税?


解答:


纸黄金算是一种金融商品。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问题8:购买无形资产预付款,取得全额发票,怎样会计处理?


解答:


购买无形资产可能涉及到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比如购买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等。


在没有办理完过户手续前,意味着购买交易尚未完全完成,支付的款项可以称为预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因此,会计核算判断是否确认一项资产,重点在判断是否构成“拥有或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处理。


如果预付款项后,企业判断交易能够顺利完成的,可以直接确认“无形资产”,而不用在“预付账款”等科目进行核算。




问题9:分期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应该如何进行初始计量?缴纳的资金占用费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采矿权应该作为一项“无形资产”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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