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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产生公司股东的个人往来(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交税)



夫妻股东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以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如炒股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公司时刻主张分割。但是,如果因转让公司股权产生收益,但股东并未进行投资管理的,或可被当做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非夫妻之间共同财产。通过本案,能够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进一步的理解。




案情介绍:

个人

2019年,雷某等人成立贵州省黔东南州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雷某持股81%。


2011年,雷某与谭某登记结婚之间。


雷某与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雷某等人出让公司股权,股权转让价格高于雷某实缴注册资本。


后谭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雷某股权转让溢价部分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再审皆判决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雷某于婚前取得公司股权,故该公司的股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谭某无权主张分割。


其次,雷某股权转让款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往来来,不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现已调整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股权投资中,以个人财产投资的取得交税的收益主要体现为股东分红。但在本案中,公司成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也未产生分红。交税


其三,之所以有股权股权转让转让行为,是因为先前公司投资土地,通过股权转让以实现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所致。即使存在溢价,该溢价性质也应为自产生然增值,根据《若干解释》(三)第五条(现股权转让已调整为《解释》第二十六条),孳息和自往来然增值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因此谭某无权主张分割。




律师说法:


2、通过本案,可以更好地区分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与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增值的区别,前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者则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除了股权投资,常见的争议情形还包括房屋。一方股东婚前购买房屋的,房屋产生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房屋涨价,增值部分亦属于自然增值,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个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公司另一方共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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