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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注销时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一、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等原因注销,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等原因需要进行注销,属于退出市场主体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进行注销时其进项留抵税额是不作转出也不予退税的,建议企业注销前变卖各类资产,充分抵扣相应的留抵税额。


二、企业因异地搬迁而办理税务注销,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并传递给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三、企业由于资产重组注销,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并转移给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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