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一文带你读懂收到政府资产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为扶持经济发展,各地政府常用多种形式支持企业,这其中有征税收入,也有不征税收入,你能分辨清楚吗?别急,今天一文带你读懂收到政府资产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9号)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划转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通常有三种处理情形:

• 情形一: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即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资。

• 情形二: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 情形三: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税处理

情形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资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计入权益,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不属于企业的经营成果收入,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

情形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情形三:除上述情形一、二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企业无偿划入的国有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受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明确接收价值的,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注意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