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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案例(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


一、主要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处理原则


36号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是关于判定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则性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销售服务:以“发生地”为判断核心


1、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例:非居民企业A公司受境内B公司委托,就B公司开拓境内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A公司提供的该项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2、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外销售服务。


例:境内个人出境游时的餐饮住宿费用。


(二)销售无形资产:以“使用地”为判断核心


1、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例:非居民企业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2、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外销售无形资产。


例:非居民企业E公司向境内F公司转让一项专用于F公司所属印度子公司在印度生产线上的专利技术。


(三)案例中的其他需注意问题


1、对于数字经济时代下,非居民企业在境外通过网络等难以区分物理国境的新形式新载体提供服务,目前湖北省国税局答复统一按照境外服务进行处理。(这也是实务中非常不好判定的问题,实务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对外付汇是由于需要境外企业为本公司某项仪器设备的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境外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技术指导,这种情况提供服务方是完全在境外,接受服务方在境内,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对境外非居民企业征收增值税,各方在理解上就存在较大争议)


2、广告服务以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作为服务发生地。


三、具体案例解析


(一)邮政、运输费用类


案例1国外公司从外国邮寄物品给国内公司,产生的邮寄费用,国外公司先行垫付,收到物品后,国内公司再支付邮费。物品邮寄到报关口,该邮费涉及到境外的部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境外服务,该邮费涉及到境外的部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2境外A公司为境内B公司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起运地或终点在中国,比如从新加坡运到上海,那么B公司支付的运输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析:货物运送至境内必然示会在某个境内港口报关、停靠,起运地或终点的停靠不能判定为运输的过程,因此应该把此类型归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国际运输服务,通常税收协定会有专门章节对征税权进行规定。一般而言,该项征税权在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国。


(二)培训费用、代垫食宿、保险费用类


案例3C公司为D公司提供转机型培训服务,服务地点在法国,并由C公司负责餐饮、住宿、差旅费、培训等。D公司向C公司支付了254199美元。该培训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4G公司与日方H公司签订的技术使用协议中明确规定:H公司接受G公司职员作为研修人员,在H公司进行与目标产品的制造相关的技术指导。H公司对G公司的研修人员的交通、住宿、饮食及出入国签证等提供必要的的便利,研修人员的工资及研修所需培训费、交通费、差旅费、保险费等费用由G公司负担。实际操作时,H公司先行垫付的食宿及保险费用等,待培训结束后再由G公司支付给国外公司。


解析:由于该培训劳务属于双方签订的技术使用协议的一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507文件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该培训费用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并按其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垫付的食宿、保险等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三)佣金、手续费、保管费、管理费


案例5I公司与日本J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协议,委托日本J公司在日本港口代办I公司进口事宜,并向日本J公司支付出口精细化工产品佣金,共计11440美金。I公司在2016-11-17支付了一笔出口货物的港口货物保管费用,金额4200美金。原因是由于货物滞留港口,需要向港口缴纳一笔滞留费,这笔费用由日本J公司垫付,由I公司承担。是否需要征收佣金和保管费的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6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收取的金融信用证手续费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7境外M公司与境内公司N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关于维保协议全年费用的划分为:1.基本服务费42270.80英镑;2.计划内维保费用为5266.39英镑。每次维保服务将有一名工程师进行为期5天的现场工作。


解析:根据合同中这一规定:“境外M公司应向客户设备所在地进行维保时将有一名工程师进行为期5天的现场工作”,判定不属于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备注:对于未完全发生的境外的服务,是全额征收增值税还是仅对境内部分征收增值税,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征纳双方存在争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应全额征收)。


(四)软件使用和维护费、技术服务、特许权使用费、注册费、会员费


案例8境内O公司向比利时P公司支付EUR 550000元,属于欧洲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质量体系认证。交易附言:支付国外认证服务注册费。该注册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9境内Q公司于2016年支付给美国R机构技术检测费及UL证书使用费,美国UL机构为注册于美国的一家境外公司。该公司通过UL官网在线申请,与UL机构达成技术检测协议。该机构每季度派技术人员到Q公司现场检测其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每次收取608元美金技术检测费,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UL机构授权Q公司使用UL证书,Q公司每年支付UL证书使用费1524美金。检测费和证书使用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该机构每季度派技术人员到Q公司现场检测其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每次收取608元美金技术检测费,并出具检测报告。”根据这一点可以判断,不属于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案例10境内R公司于2017年2月向美国S公司支付了2500美金的EPA认证年费。S公司于1990年注册于美国华盛顿,主要在科学和监管问题上提供全面的专业知识,拥有监管事务、化学、环境与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为化学相关产品的开发、注册、合规和防范提供服务。EPA是美国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的英文缩写,EPA认证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空气、水和土地这些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如果符合EPA的要求,EPA会颁发符合证书。


R公司通过邮件与S公司进行前期沟通,并于2011年签订合同,合同规定2011年R公司支付S公司4000美金,以后每年支付2500美金。S公司每年通过邮件方式提问调查当年R公司出口美国产品情况以及下一年预计出口情况,并帮助R公司在EPA官网注册及提交数据,在通过EPA审核后,由EPA颁发电子证书。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省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1境内T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美国U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合同中约定支付的加盟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加盟费属于无形资产使用费,购买方在境内。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应征收增值税。


案例12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提供软件,境内公司直接在境内通过网络下载使用和升级,为此支付的费用。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五)研发、设计、咨询


案例13境外V公司为境内W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房屋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服务过程中均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电话沟通,设计成果也通过电子渠道传递,外方人员没有来华,也没有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和代理人,境内W公司向V公司支付的设计费需要扣缴增值税吗?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4境外X公司为境内Y公司研发的医药产品提供临床实验,境内单位向X公司支付的实验费用需要扣缴增值税吗?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5境内Z公司与境外某科技企业A签订共同开发协议,合同约定Z公司与A公司各自履行的义务范围,并约定研发成果所有权为Z公司与A公司共有,如有涉及相应成果使用的经济业务发生,双方再另行签订协议。Z公司向A公司支付一定费用。


解析:境内Z公司与境外某科技企业A为共同开发,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存在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服务的问题。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六)网络平台、服务器、广告


案例16境内B公司使用德国C公司提供的办公软件,软件的维护升级在德国C公司,B公司需单独对外支付相关服务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7境内D公司使用德国E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储服务,由于D公司总部在德国,数据都在德国集中,故选用德国E公司为其存储数据,D公司向境外支付数据存储相关服务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8境内F酒店在booking上发布房屋信息,booking向境内F酒店收取费用。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9境外I公司为境内J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而收取的广告费用需要由J公司履行扣缴义务吗?


解析:广告服务以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作为服务发生地,境外I公司为境内J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本资料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等增值税政策适用指南相关内容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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