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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企业涉税问题解析

01 老师,我们公司这个月支付给客户22.6万元的销售返利,请问需要客户开具什么项目的发票?

答复:不需要客户给咱们开具发票,应该是你公司作为销售方,应给客户开具红字发票才可以。

账务:销售方支付返利22.6万元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老师,我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这个月卖了一辆轿车,请问按照13%还是9%还是3%还是2%缴纳增值税?

答复:你问的问题比较笼统,我只能分以下几种情况来回复你。

1)若是你公司2008年12月31日以前买的轿车,现在出售,则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前)买的轿车,现在出售,则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买的轿车,但是你们公司买车的时候还不是一般纳税人,属于小规模,则出售轿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买的轿车,但是你们公司都是简易计税的项目,没有一般计税的项目,则出售轿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买的轿车,但是你们公司既有简易计税的项目,也有一般计税的项目,则出售轿车应按照13%征收增值税。

6)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买的轿车,但是你们公司全部是一般计税的项目,则出售轿车应按照13%征收增值税。

提醒:你们建筑公司将轿车出售,不存在适用9%税率的情形。

参考政策:

1、《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财税〔2014〕57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财税〔2014〕57号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注:财税〔2014〕57号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03 老师,培训费一定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答复:上述理解是个误区!好多会计只要见到培训费发票,就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职教费”,这个是有问题的,培训费不一定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特别是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按照规定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提醒: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强调的是与岗位技能提升有关的培训费。若是你把不属于职教费的培训费计入了职工教育经费,应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参考:

1、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04 老师,我们公司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支付路人赔偿金20万元,如何做账?能否税前扣除?需要什么附件?个税?

答复:

1)支付赔偿金:

借:营业外支出-赔偿金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2)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企业支付伤亡人员的赔偿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赔偿的金额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3)1、赔偿协议;2、打款记录;3、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4、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或者调解书;5、伤亡人员身份证明;6、企业内部事故经过说明;7、单位付款审批单;8、其他相关资料。

4)支付相关伤亡人员的赔偿金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05 老师,由于仓库遭受水淹造成货物损失,我单位收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有何政策依据?

答复:收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账务:

1、财产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2、保险赔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3、收到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款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06 我想0元转让自然人股权,但是又担心有税务风险,请问如何判断0元转让是否存在个税风险?

答复:你想0元转让自然人股权,是否存在涉税风险,需要综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1.比如你公司刚刚新成立,属于认缴,账面上没有净资产,也没有不动产等大额资产,只是因为股东的原因要退出,只能转让给别的股东,这种情况下0元转让,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的风险。

2.再就是你转让股权的时候,符合67号公告中第十三条要求的虽然价格明显偏低但是具备正当理由的,也不会存在股权转让个税的风险。

3.但是,若是你实际是溢价转让股权,只是为了少缴个税,采取了阴阳合同的方式,通过表面0元转让,来规避股权转让的个税和印花税,这样操作当然存在巨大的涉税风险,属于偷税行为。

参考: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07 增值税普票开具住宿费,没有数量和单价,只有总金额,单位可以报销么?

解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发票的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项目填写不全、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等都是属于不符合规定发票。因此,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是货物,必须填写数据和单价;但是,对于营改增后新增加应税服务,从各地税务局12366答复以及实践看,没有强调必须填写数量和单价。因此,住宿费的增值税发票,没有填写数据和单价,是可以报销的。

08 公司跟境外企业签合同,要帮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公司跟境外企业签合同,不需要帮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即合同签署方没有法定的印花税扣缴义务。

09 房地产企业要求“老带新”活动成功者提供发票领取奖金是否涉嫌偷税?

房地产企业以老带新活动奖励一万为理由,要求活动成功的老用户开一万的税票去换取一万的奖励金,并且,已有老客户向该公司提供一万的发票,此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解答: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企业发动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并给予奖金,其实是对个人的介绍服务支付佣金。个人提供的介绍服务,属于增值税方面的“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支付个人佣金1万元时,应取得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务局开具的发票去领取奖金,房地产企业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就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操作,并不涉嫌偷税。

但是,如果个人不是在税务局代开发票,而是找人在其他企业或个体户开票,或者是将个人消费如餐饮消费、汽车加油费等开具为房地产企业等各种“替票”行为,则涉嫌虚开发票和偷税。

一、涉嫌虚开发票

1.涉嫌虚开发票的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虚开发票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涉嫌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个人按照规定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企业按照规定扣缴个税,则不涉嫌偷税;反之,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取得发票,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等目的,则涉嫌偷税。

10 用政府专项项目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如何入账?记资本公积?计提折旧如何处理?放管理费用还是冲减资本公积?

解答:单纯地说概念不容易理解,我们可以看一项政府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

政策性搬迁,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无疑就是属于政府专项资金。请看《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中的规定: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按照财会[2009]8号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搬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搬迁费用支出

借:资产处置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搬迁支出结转: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3.搬迁完成后剩余的搬迁补偿转入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4.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等,已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递延收益”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5.搬迁完成后,对于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1)正常进行折旧、摊销: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2)同时对折旧额、摊销额结转: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财会[2009]8号发布时,企业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的在当时是不征企业所得税,而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也是2006版。但是,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后政策性搬迁所得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财会(2017)1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因此,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的政府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就需要依照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做会计处理,即剩余的专项资金不再需要计入“资本公积”,而是直接作为政府补助收入计入“其他收益”。

11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说明: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由通常情况下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就是只在转让环节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而取得环节的“工资、薪金所得”暂不税。

该文件出台后,税负比之前降低了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

12 往来账上,留存未开回来发票的单位金额100多万,该供应商已注销,这未开给我们的100多万如何处理好?

解答:首先要搞清楚,往来账上的这100多万是预付款等债权债务,还是对方已经向贵公司提供了货物或服务等,只是对方没有及时给你们开具发票。

如果是债权债务,现在对方已经注销了,100多万现在收不回来了,就构成了资产损失,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收集该项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然后,会计核算上冲销往来账并确认资产损失,然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如果属于对方已经向贵公司提供了货物或服务等,只是对方没有及时给你们开具发票的,贵公司会计核算应先“暂估”入账,即不管是否收到发票,该入库的入库,该进成本费用的照常计入成本费用。对于没有取得发票,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进行判断,满足其规定的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不满足其规定的则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轻松财税、山东税库。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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