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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体理发工商执照(个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1.补贴对象:执照具有当地户籍,从理发事个体经营或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经营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工商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灵活营业执照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个体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补贴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


(营业执照1)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该基本养老保险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


(4)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发放的能证明自主创业的证照;


(5)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居住地街道或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2.补贴内容


(1)补贴期限: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当年已享受人社部门就业补助资金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计入累计补贴年限,从累计补贴年限中扣除,并且当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2)补贴方式: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按年度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办理补”的办法,即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残疾人在上一结算年度内实际办理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为依据,核准缴费补贴。


3.补贴标准


(1)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按照人社部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对符合条件的补贴个人对象按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2/3(含)计算的缴费金额乘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适当提个体高当地补贴标准,所需资理发金由当地负担,具体办法由当地残联会同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4.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愿提出申请→②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审核、公示→③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执照就业服务机构编入次年同级部门预算→④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县(市、区)残联部门发放补工商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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