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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比原则是指收入与利润相配比(配比原则是指营业收入与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企业利润的计算是收入及与收入相关的各种数据配比的结果。而配比是企业整个财务会计系统的核心,也同样是纳税管理的核心。


企业经营中,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是配比原则的五个核心要点,看起来好像没有什么神秘,但正是这五者的复杂组合导致了企业的财税风险和财税配比结果。


企业经营者把握财税密码的最关键要点就是理解企业中各种各样的财税配比原则。而要顺利理解配比,有三个关键要素,我们称之为配比三剑客:因果关系配比、时间对应配比和主体范围配比。



基于因果关系发生的配比

先来看看因果关系发生的配比。企业之所以有收入,是因为有付出,在工业企业,原材料的采购,生产过程地进行到最终产品的运输,与产品销售收入产生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每一种产品的收入就应当与生产产品对应的耗费进行配比。这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支出在财务会计系统当中叫做成本。



▲企业收入与成本因果关系配比图


那么如果同产品服务的创造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怎么办?比如说董事长的工资,行政管理人员的支出,业务招待费用的支出,很可能无法同具体产品服务建立直接因果,比如说行政管理人员工资为整个公司服务,这部分支出对所有产品服务都是有价值的,但没有办法判定受益于某个产品或某项服务,这属于间接因果关系,我们将其在财务上通常界定为费用。企业实务中的费用通常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三类。


基于时间对应发生的配比

配比三剑客的第二个是时间对应。在企业经营中,有很多费用和支出同产品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管理总部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工业企业从银行取得的流动资金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等等,这些费用支出是为整个企业正常运转必须发生的,但并没有同产品生产产生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如何同产品销售收入进行配比?这就是第二种配比方法:时间对应配比。


为了方便计算,通常将一个年度作为配比的标准时间期间,我们国家是采用自然年度,即每年元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为了对应的方便,税务机关也讲纳税年度同会计年度对应。那么,有了时间对应,同产品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支出就很容易地实现配比,只需要在计算每一年度总收入时将本年度发生的非直接相关费用累积起来既可以,再加上本年度所有生产产品对应的总成本,就可以完成一个会计年度的配比。这种同产品销售收入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支出在会计系统中通常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为期间费用。



▲企业年度收入与期间费用时间对应配比图


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大多数企业产品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周期较短,比如大多数工业企业,这样的话,每年发生的成本能够对应每年产品的收入。但有些特殊的行业,产品生产或者服务提供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如果超过了一年,或者跨越了会计年度,时间对应的配比方法又出现了问题。


最典型的是两个行业的企业,一个是施工企业,一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提供的是建筑业劳务,而建筑业劳务通常周期较长,超过一年,甚至两年三年都属正常,每个项目的总收入、总成本是匹配的,但每个会计年度收入和成本就无法精确的计算出来,匹配无法实现。好在施工企业的收入、成本同时间进度是存在比例关系的,于是会计系统中利用进度比例设计了所谓的“完工进度法”,作为施工企业会计系统的辅助配比方法,也就是将每一年度项目的总进度确认下来,进度对应的成本和收入就可以基本配比,最后等项目彻底完成后再确认剩余部分即可。



房地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商品房,商品房从开始建设都完工自然也会跨越会计年度,年度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同施工企业亿元无法实现,而且房地产项目的情况更加复杂,不仅仅包括施工成本,没有办法参考施工企业的“完工进度法”,在每一年估算进度对应成本,只能被迫放弃年度配比,将未完工项目每一年发生的预售收入暂作为负债计算(预收账款),将当年度发生的项目成本暂计入资产科目计算(开发成本),既然无法当年度配比干脆就不配比,等待项目彻底完工后再将所有成本和首付配比。



▲三种情况下的年度配比示意图


基于主体范围发生的配比

配比三剑客的第三个是主体范围的配比。前面我们谈因果关系,谈时间对应,都有一个重要前提,这些经营活动是在一个企业当中发生的,那么会计的核算以及税款的缴纳也都是在这一个企业中进行的。但实务中的情况往往不是这么简单,经营行为与企业主体的配比可能出现错乱。


案例


李先生是某集团公司的总裁,集团旗下有矿业公司、物流公司、建筑公司、投资公司、商业管理公司等多家成员企业。最近在看各个公司报表中发现一个问题,集团公司没有什么实际业务,主要履行管理职能和资源整合功能,但同时有很多费用发生,造成公司长期亏损,矿业公司和建筑公司业务较多,利润较高,相对税负也较高,这形成了一个矛盾。实际上李先生认为集团的很多费用其实是替下面的子公司办事发生的,但财务人员认为应该既然是集团公司人员实施的,就应该计入集团公司名下。


如何才能重新调整这种配比让各主体的利润和税负相对均衡?李先生考虑了两种思路准备同财务总监商议。一种是费用分摊法,将集团公司发生的费用中能够明确归属于某个子公司的部分直接计入子公司名下,不再在集团列支;另一种是收入设计法,视为集团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了服务,应该收取适度的服务费用,并将此服务收入同集团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匹配。


这个案例中的集团公司就出现了主体范围配比失衡的情况,通过上述两种方法的设计,应该可以有效解决失衡问题。主体范围的配比需要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不同类型主体性质对配比的不同影响。我们可以将企业主体划分为法律主体、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三类。


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这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制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法律主体,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虽然是企业,但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他们不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因此无法达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这三个前提条件。



会计主体是指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这个特定单位一般是具有独立资金和经营业务,单独进行核算的单位。会计主体实质上就是为会计核算划了一个明确的范围,范围内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是企业收入和企业的费用,如前面所述,会计的配比是在会计主体范围内发生的。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大多数情况下是重合的,但并不完全对等,有时候会计主体范围大于法律主体,比如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控制众多子公司,正常情况下母公司的报表只反映母公司作为会计主体的基本信息。为了全面统一反映整个集团的资产情况和损益情况,就需要将整个集团作为会计主体,母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全部整合起来,形成合并报表。但有时候又可能小于法律主体,比如在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中,在法律上,总分公司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但由于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在会计上成为两个会计主体,这种主体的错位会带来很多衔接上的问题,在合同签署、款项的支付和发票的取得上都可能带来风险。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这里的纳税主体不仅仅包括直接纳税义务人,还包括税款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通常纳税主体同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的身份依然不完全统一,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纳税主体,但不是法律主体。总分公司情况更为复杂,会计上是两个主体,纳税主体却要区分税种来分析,由于分开经营,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在总分机构是分开缴纳的,但所得税却是一个纳税主体,所得税的计算缴纳需要将总分机构合并计算申报。


三种主体在实务中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我们在考虑主体范围配比的时候,必须兼顾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三个角度,避免由于主体范围不同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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