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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差旅费报销内容(报销差旅费中有税费怎么做账)


什么是差旅费?


差旅费如何入账?
今天起,就按这个来!



差旅费由于出差的目的、业务性质、报销人员等不同,其入账也是不一样的。


一、定义


差旅费:差旅费指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账务处理


1、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


管理部分或后勤部门人员出差发生的费用


2、计入“销售费用----差旅费”


销售或营销部门为销售产品、市场推广等发生的差旅费


3、三计入“业务招待费”


企业为客户承担的差旅费


4、计入“业务宣传费”


员工为了宣传产品发生的差旅费用或为了推广产品为消费者报销的差旅费


5、计入“董事会经费”


如:企业独立董事为行使独立董事会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


6、计入“制造费用”


如制造型企业产品加工过程中,委派生产技术人员到受委托生产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现场质量控制


除上述列举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为邀请的培训专家报销差旅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基建人员为施工建设而发生的差旅费,应计入“在建工程”等等。





哪些可以抵扣进项?
哪些不能抵扣进项?



自2019年4月1号之后,差旅费抵扣家族中,又添了新成员。下面我们来聊一聊,差旅途中产生的哪些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


一、交通费


可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发票限制: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仅限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不得抵扣。


(2)用途限制:用于建议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员工范围的限制:“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收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企业报销的外单位员工差旅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运输区域的限制: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开票信息要求的限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不一致,不得抵扣。


(6)计抵扣开始时间的限制: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


划重点:


车票可以抵扣,必须同时满足:


(1)飞机票、火车票等为 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才允许抵扣。


(2)报销人员是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员工去境外出差报销的国际机票,不允许抵扣。


(4)用于生产所需;对于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的不允许抵扣。


(5)如果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抬头必须为公司,非公司抬头不允许抵扣。


注意:


(1)只有电子普票才可以抵扣,纸质的不行;


(2)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显示“不征税”,不允许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税〔2017〕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二、车辆费


自有车辆:出差途中产生费用,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如果取得的是普票则不允许抵扣。


私车公用:出差途中产生的加油费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注意:一定要签订租车协议,并约定加油费、停车费等由公司承担。


租车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取得专票的,可以抵扣。


三、住宿费


出差中的住宿费,如果能取得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允许认证抵扣的。


注意:以下情况不允许抵扣


属于集体福利的,如报销的员工旅游、探亲等情况下的住宿费。


属于个人消费的,如公司员工或股东个人。


非本公司员工发生的,如公司外聘专家发生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


企业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编制人员出差发生的住宿费。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四、餐饮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出差途中产生的餐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


1、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


(1)《附列资料(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使用税率或征收率的


注: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六、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2)《附列资料(2)》第8b栏“其他”: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


(3)《附列资料(二)》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该栏次数据不汇总至第12栏次“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中,本栏“金额”、“税额”≥0。


第1栏 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栏 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额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附列资料填报说明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还需要将进项税额填入本表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栏。


2、案例


2020年8月,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员工报销差旅费,提交给财务部如下发票,请问增值税如何抵扣、如何申报?(不考虑其他情况)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2020年8月取得客源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1000元,增值税税额90元。


抵扣进项税额90元


(2)2020年8月取得滴滴打车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3)2020年8月取得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公交卡充值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2000元,税率栏“不征税”,增值税税额0元。


抵扣进项税额0元


(4)2020年8月取得航空客票行程单,行程单上注明票价5000元,燃油附加费0元,机场建设费20元,合集金额5020元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不包含机场建设费


抵扣进项税额(5000 0)÷(1 9%)×9%=412.84元


(5)2020年8月取得高铁票,票上注明金额3000元


抵扣进项税额3000÷(1 9%)×9%=247.71元


(6)2020年8月取得客运大巴的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0元,其中有800元的客运大巴的发票没有旅客身份信息。


抵扣进项税额(200-800)÷(1 3%)×3%=34.95元


(7)2020年8月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4张,其中含税金额395.5元,3%税率的发票有3张,5%税率的发票有1张,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认证抵扣的税额合计4.83元。抵扣进项税额4.83元。


(8)2020年8月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2000元,增值税税额20元。抵扣进项税额20元


注:根据财税【2020】13号文和财税【2020】24号文规定,2020年3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9)2020年8月取得餐饮费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元


抵扣进项税额0元




申报表填报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2栏


不含税金额=1000 2000=3000元


可抵扣进项税=90 20=110元


(2)取得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填入第1栏


不含税金额=395.5-4.83=390.67元


可抵扣进项税=4.83元


(3)取得其他扣凭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客票行程单、高铁票、客运大巴的发票,填入第8b栏


不含税金额=5000÷(1 9%) 3000÷(1 9%) (1 3%)=8504.5元


可抵扣进项税=412.84 247.71 34.95=695.5元


注1:第10栏中


9504.5=5000÷(1 9%) 3000÷(1 9%) (2000-800)÷


×(1 3%) 1000(专票不含税价)


注2:第10栏中


785.5=412.84 247.71 34.95 90(专票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 )


提示:如果企业有规定差旅费标准的,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其对应的进项税也是需要转出的。



差旅费税前扣除如何规定
都可以全额扣除吗?



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差旅费都可以直接税前扣除的,不同的业务,扣除的方式也不同~


企业所得税


(1)可以直接税前扣除的


企业独立董事为行使其独立董事的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


管理费用-董事会经费


管理部门或后勤部门人员出差


管理费用-差旅费


销售部门或营销部门人员出差


销售费用(营业费用)-差旅费


(2)只能限额扣除的


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范畴的差旅费


一般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超过部门,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的,发生额的60%


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的,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的5%


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


(3)需要计入资产计税基础,不能直接税前扣除。


通过“制造费用”计入存货的


通过“在建工程”计入固定资产的


通过“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


其他按规定应计入资产成本的


注意:会计记账时,不能只附一张发票,还需要附证明差旅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出差目的、支付凭证等)。





个人报销差旅费
要不要交个税?



有些会计会问了,难道个人报销差旅费,也要交个税吗?当然,这个也是分情况的:


个人所得税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参考:国税发[1994]089号


注:《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该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


另外,如果可以取得发票,凭票报销,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82号、《个人所得税法》


金四系统山雨欲来风满楼,偷税查处也已上升到国家层面。企业涉税经营,不可能没有税务风险、税 务隐患、税务漏洞,不可能一钉一柳都合规,尤其是建筑业。所以,建筑业的税务问题,就是控制风险的问题。缺失发票、联营挂靠、中介费、农民工工资社保、工程款拖欠、上游开票税率、内部交易、内部资金 无偿占用、金四系统的虎视眈眈……建筑业的纳税问题,本质上税务风险控制与风险筹划问题。


【会议时间】2021年8月25日(星期三) 9:00—12:00 13:30—16:30


【会议地点】广 东 ◇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 232 号A 座 海军华海大厦4楼1号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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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战案例的分析,通过对敏感问题的剖析,认清风险的实质、后果、应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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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老师擅长建筑业纳税筹划与风险控制工作。营改增后、尤其是近三年来,为上百家建筑公司处理失控专 票案、虚开发票案、税务稽查案的风险化解工作,数十次组织房地产、建筑、建材企业进行跨行业价格洽 谈,针对建筑行业营改增痛点难点,蓝老师著有《建筑业增值税管理与会计实操案例版》(铁道出版社)。蓝老师在业内首倡税务规则思想理论,认为纳税工作,本质上是仅一个税务游戏的规则,会计从整体上、 细节上、红线上把握住这套规则,也就把握住了税务中的风险与税务中的利润。课程全程通过实战案例讲 解,不空洞、不枯燥、不恐吓、不吹嘘,落实到具体解决方案之上。蓝老师其它著作包括:《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增值税纳税实战宝典》《纳税筹划与筹划的风险》等。




【课程对象】


1.建筑施工、房地产、劳务业老板、财务总监、税务总监、合同管理、票据管理、法务部负责人、财务经理、税务经理、会计、项目经理等;


2.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和涉税咨询顾问公司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精彩内容】


1. 金四系统带来的税务征管转型


1.1 金税系统严管下的税务征管转型


1.2 新变化下的新机遇�6�7


1.3 大数据下的税务监管新模式


2. 建筑业的常见涉税风险及其影响


2.1 发票缺失、虚开的风险


2.2 一般计税下税率约定对利润的影响和控制


2.3 工程款拖欠、项目烂尾、以房抵款的风险


2.4 挂靠联营导致的风险


2.5 异地经营中,项目地政府特殊要求的风险


2.6 集团内部交易、资金统一调度的风险


2.7 农民工工资、社保、支付方面的风险


2.8 上下游发票利率、进项


3. 工程款拖欠、项目烂尾等情况下的风险分析与风险管控


3.1 工程款拖欠下的发票与纳税问题


3.2 应收款诉讼对纳税的影响


3.3 项目烂尾存在的风险分析、会计处理与风险管制


3.4 以房抵工程款的问题


4. 成本发票缺失下的风险与风险管控


4.1 发票缺失下的会计核算与税务风险分析


4.2 解决发票缺失筹划中的涉税风险与控制


4.2.1 规避与管控虚开的风险


4.2.2 规避与管控监管的风险


4.3 被税务系统推送“虚开”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


5. 异地项目在异地纳税、登记的风险与风险管控


5.1 异地项目处理的基本税务规则


5.2 异地政府、异地税务机关不合法要求的风险与控制


6. 挂靠、联营业务的风险与风险管控


6.1 联营挂靠模式的纳税风险分析


6.2 联营挂靠模式的正确处理原则


6.3 联营拆迁模式下的主要风险与风险控制


7. 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代发业务中的涉税风险管理


7.1 农民工工资保障支付政策下的变化


7.2 农民工工资代发中,总包、分包的涉税管制要点


8. 工程合同调整中的涉税调整与风险管控


8.1 合同收入、成本调整,甲供调整对纳税的影响


8.2 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把握和利润计算


9. 建筑企业内部交易中的涉税风险与风险管控


9.1 建筑业资金统一管理的涉税风险与风险管控


9.2 建筑业内部服务、物资交易的涉税风险与管制


9.3 集团公司、总分公司、项目部不同纳税主体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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