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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退税申请填报流程(增量留抵退税申请书怎么写)

指导文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重点内容: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重点解读:


一、关于纳税人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问题


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 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


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增量留抵税额还是以2019年3月留抵税额为基数进行比较),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二、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前为M级,不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2020年4月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如果等级为B级以上,且符合退税条件(因纳税人2019年3月无留抵税额,视为0),可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留抵税额已转为待抵扣税额,不符合退税条件,不能退还给纳税人。



操作过程


1、 在国家电子税务局退税套餐模块直接申请,增量留抵税额可以直接查询


2、 操作过程很简单,只需要自己计算进项构成比例B/D,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3、 符合条件的尽量提早申请,缓解企业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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