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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是个体户吗(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区别)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到市场大潮当中,开店经营,这就涉及到到底是设立公司(法人)还是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此文章作为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我们就通过问答形式深度剖析“个体工商户”及其特点。



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通常情况下,登记过程便利,相较公司更具有灵活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这也就确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即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三、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原则上,如果能够明确区分开到底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谁经营谁承担,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是以出资收益、夫妻关系两个要素来认定。比如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也就是自然人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但是用家庭共同财产来投资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是共家庭成员享用的,那么债务相应的也应当以家庭共同财产来清偿。我国普遍的个体工商户都存在家庭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家庭成员之一甚至是几位家庭成员共同开店经营,店铺即是家庭的收入来源,那么这一个体工商户作为这一家庭的营生,是大家再共同经营共同享有收益,那么同样的也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若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夫妻店”,哪怕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有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通俗来讲“大难临头各自飞”的情况,在法律上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只要做出某种行为,法律就已经帮忙规定好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了,那么相应的人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债务太大,没有足够能力清偿,也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四、个体工商户怎么注册,注册手续流程是什么?



具体以当地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个体工商户的税收。



具体以当地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件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


一、查账征收的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9、凡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个人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2年底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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