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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2号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缺少成本进项是较为头疼的问题,缺少称成本的原因大体又分为两种情况:


1、公司和个人发生业务,个人没办法开具发票给公司做成本,导致公司企业所得税压力增大。


2、公司属于高利润行业,大部分成本属于员工的高工资,工资不能作为成本进项抵扣,导致公司账目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压力增大。







对于第一种情况,公司和个人发生业务,比如个人给公司提供一笔100万的技术服务,若是这笔业务公司获得不了成本票,就要计入利润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是个人到税务代开发票,把这100万的业务划入劳务报酬,按照20%计算税金,个人就需要缴纳20万额税金,对于个人来说,肯定是很难接受的。


那么这种情况,公司就可以和个人商议通过委托代征的形式,到税务局进行自然人代开,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2019年7月1日起,除青岛以外的其他地区,个人所得税按0.5%核定征收。


个人可以通过委托代征的形式,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认定个人为个体工商户,把100万的技术服务划入个人经营所得,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1%,附加税减半征收0.6%,个税直接核定为0.5%,个人就可以按照1.56%的税率缴纳税金,100万在缴纳1.56万的税金后就可以开具发票出来,公司拿到票后可以直接入账做成本,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是不一样的,已经完税的代开是不需要支付方公司再代扣代缴的,也不需要汇算。


委托代征的模式不需要代开人到场开具,只需要提供身份复印件或是照片,出票时进行扫码实名认证即可。


对于第二种情况,公司可利用目前的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政策。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完善财务制度,没有健全账簿等情况而无法核实企业的真实利润,从而根据行业利润率10%套五级累进制核定征收,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可以在可以核定征收地区,比如节税网税收园区,在税收园区内根据自身体量成立一家或是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把原公司真实无进项的业务分包给个人独资企业来做,对业务进行分流,按照核定纳税,我们举个例子看看:


例如公司有300万的真实无进项的业务,在税收园区成立一家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园区内的核定征收政策,不需要在当地实体办公,进行业务分包需要缴纳的税金是:


增值税:300万/1.01*1%=2.97万元


附加税:2.97*6%=0.18万元


个人所得税:300万/1.01*10%*20%-1.05万=4.89万


实际税率为2.68%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转私时直接以利润分配形式转入法人私人账户自由支配,给原公司开具服务类型的发票做成本,并且可以开具专票。我们常见的某某服务中心、某某工作室都是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


在小规模纳税增值税减按1%征收的条件,若是临时性业务,需要成本票的业务通过委托代征的模式是较为合适的,若是有长期业务需要专票的情况,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则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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