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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驾校业务员工资)

看到这个标题,小朋友,你是否有很多的问号?




图文无关




那么我们看看这个案件吧。


【案例】


杨某系“甄车神”驾校教练,与驾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至2017年1月1日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担任教练职位,工资发放形式为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结算。


原来,在此同时,杨某与该驾校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19年5月31日。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杨某以驾校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自行招收学员,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杨某需向驾校支付管理费、场地费等费用;杨某需在驾校划定的价格范围内严格控制学车费用,杨某带教的学员需在驾校所属的交规学校学习及考试;驾校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10月15日,“甄车神”驾校将杨某退工。


杨某认为,其与“甄车神”驾校之间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甄车神”驾校认为,杨某与驾校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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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首先,一审法院是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既存在承包关系,又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存在承包关系并不当然排斥劳动关系成立,不能以承包关系为由否定劳动关系。杨某与驾校均符合法律规定主体资格,杨某从事的驾校教练岗位亦确属驾校的主营范围。驾校向杨某支付报酬,并为其缴社保。此外,杨某需遵守其与驾校之间关于学车价格及交规学习、考试的约定,故杨某与驾校存在隶属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综上,改判杨某与驾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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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其实本案最关键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生活中常常问到的,什么是“劳动关系”


判断单位与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首先要明确两类关系的区别:


用工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自然人,也可能是两个法人法人之间,也可能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




隶属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人身依附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遵守规章制度;而劳务关系中的两个主体只存在财产关系,主体地位更加平等。




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薪酬之外,还有保险、医疗补助等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只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再无其他福利待遇。



如果不存在《承包经营合同》,我们是非常容易判断劳动关系的种类的。根据法院判决,我们可以知道,其实这种内部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并不排斥,而且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反而还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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