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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区别(增值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区别)



随着国家实行营改增改革以来,各地造价管理部门也应政策规定,出台了相应的建筑工程计价模板及税率要求,鉴于营改增的要求,改变了原有的计价模式,推进了纳税新的抵扣方式。


在建筑工程领域内,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相关的计税基础和纳税税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其材料含税造价的3%计取,一般纳税人按材料不含税造价的9%计取。


在实际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出现了结算项目均按一般计税方式编制工程最高限价,招标时也均按限价计费方式发布招标清单,投标单位也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也均为一般计税方式编制投标预算,在最终结算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票税率与一般纳税人不同,出现了在结算时是否调整的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目前我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对其销售额使用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对其购进商品和服务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行简易计税方法,主要目的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管理成本。


2、简易计税计价的相关问题


以陕西省为例,陕建发[2016]100号《关于调整陕西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文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计算营改增不含税工程造价,然后销项税按照国家规定税率计取后确定工程含税总造价,上述规定是按照一般纳税人要求规定的。实际审计过程中就遇到,我县某小学维修改造工程,该工程为一般纳税人模板计价招标,而实际中标企业为税务机关核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票显示出具应纳税率为3%,与投标预算中的增值税的税率9%就不一致了。也就导致了不同纳税人的最终结算价出现了差异。


出现上述差异,主要为工程造价比较低,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及营改增的认识比较模糊,提供给建设单位的不管是营改增专票还是普票,认为只要施工单位提供来营改增税票即可。按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应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用来抵扣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的进项税,最后实际纳税人为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差额。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同,只能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举例说明,如果工程为300万元的营业额,小规模的话,300万*0.03=9万,税金就是9万,税负是3%。如果申请一般纳税人,进项票仅有100万,300万按销售货物的税率,(300-100)万*9%=18万,税负是6%。税负的不同,导致最终的缴纳税金就有所区别了。可以明确地看到,小规模计税是不存在进项税的抵扣,而一般纳税人进项税越多,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不同的纳税人应按照要求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3、如何解决问题差异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这就要求配套相应的造价计费模板,可是现阶段,陕西使用的广联达计价软件中,没有简易计税模板,这就要求在小规模纳税人结算工程款时,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按照招标投标预算电子版调整计价费用模板,首先要对恢复原有预算除税材料价格,调整为含税材料价格,在取费模板调整相关税率,现阶段按照原有营业税纳税取费模板予以调整税率,最后确定调整后的工程造价,这样就将一般纳税人模板调整为小规模纳税人模板了。双方也应按照调整后的造价办理工程结算。


上述调整就现阶段二者的差异有了化解的办法,做到了工程造价与缴纳税金的一致性,避免了两者的差异,化解了结算过程中矛盾的出现。


4、简易计税计价的建议


为了贯彻价税分离的原则,造价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简易计税相关规则,软件开发部门开发简易计税计价软件。在合同签订时,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就中标单位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事前约定,如果中标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就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事项。审计部门作为维护国家经济政策的履行的监督部门,不仅要监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而且对其相关税费的缴纳也是审计监督的内容,把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向作为审计的方向,资金流向哪里,审计就监督在哪里。建设单位在完善财务票据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审核相关票据的真实性,并严格鉴别增值税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审计部门与税务部门加强业务往来,相互协调,为了更好的促进国家营改增的政策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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