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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增值税税率下调后结算价格要调整(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工程造价税金调整的问题:


背景:甲方是国企,乙方是某垄断行业的产权方。签订的框架合同,费率招标,就是只谈一个下浮率,无工程量清单(通说地说:就是项目结束后,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套用定额或市场价)。采用的信息价按照开工日期。合同中涉及到多个改造项目,每个项目一个结算,分别审核。


合同中规定有新文件、新定额、新政策时,均需实施。


开工支付30%工程款,竣工支付45%,审核完毕支付至95%,剩下的5%作为保修金(大概如此)


其中某个项目,开工日期是2016.3,竣工日期是2016.11月。其中营改增的日期是2016.4。


开发票情况:第一次开发票按照营业税的3%开发票,第二次按照11%的增值税开具发票。甲方也进行了收取发票,且进行了拨款。


问题产生:结算时候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法(11%税金),还是营业税(3.577%税金),还是按照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拆开计算?


经过咨询他人及判断,得出如下结论:


1.结算主要根据合同条款,信息价按照开工日期(2016.3信息价,取费及税金等也按照那时的政策),计价模式也是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模式。


2.不能因为施工方开发票的失误,而影响结算审核的税金。计价模式及税金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而不是根据实际失误的开票情况走。


综上:本项目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模式计价,税金按照3.577%计入,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税金,部分工程款调整至3.36%等。


以上判断是否正确,各位有另外的高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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