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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吗)

幸福里百科词条: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开始实施。《契税法》与暂行24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去表主要有:1.税率没有变化,备案单位不同;2.新增四项征收;3.新增的四项免征或减征;4.申报变化由先办事后缴税改为先交税再办事;5.新增退税;6.明确法律追责。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该部法律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同时,暂行24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宣告废止。


新的《契税法》是新形势下,对于我国契税征收的一次重要调整,通过立法明确与契税相关的各方各面。那么新《契税法》怎么看?需要知道些什么?


一、税率没有变化,备案单位不同


原契税暂行办法


新契税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契税税率是没有变化的,依然是3%-5%,具体实行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这个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原《契税暂行办法》的区别在于,备案单位不同,由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备案改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一区别体现了国务院暂行条例和法律的区别。


二、新增四项征收


新增的征收项为“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


原契税暂行办法


新契税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本次新增的四项征收项,明确了在以往的征收实践中,表述不清的项目,并且对交易双方提醒了税费的影响,明确了缴税主体。


三、新增的四项免征或减征


原契税暂行办法


新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从新的契税法可以看出,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人民的需求,我国对于契税征收的定义和范围更加明确,免征的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细化后扩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等范围外,新增了“非盈利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三个主体描述,另外还针对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在婚姻内产物按交割、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外国、国际组织驻华使馆、办事处等设计的土地权属免于征收。最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申报变化


就是由先办事后缴税改为先交税再办事。


原契税暂行办法


新契税法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五、新增的退税


根据《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由于纳税方式改为先缴税的方式,因此可能会出现交完税,交易行为生变甚至取消的情况,因此新增了一个退税的途径。交过的税,可以退。


六、法律追责


根据《契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该法令对于纳税人和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纳税、征税的过程中的行为加以约束,并且明确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将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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