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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增值税加计抵减(递延收益增值税加计抵减确认收入)






木兰英华经常收到客户留言,针对典型财税问题,木兰英华进行专业的解疑释惑!对财税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大家留言或者发邮件给我们mk@mulanyh.com,我们将为您解疑做经典案例分析。以下删选自客户咨询:




Q:客户

这个月报税有个增值税10%的加计抵减政策,在财务核算时碰到了问题,到现在也一直没有扣除,应该怎么解决?


A:木兰英华

木兰英华关于喜玛拉雅适应加计抵减新政策的会计核算建议如下: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经与财务沟通,贵公司增值税核算较为复杂,通过对政策的理解以及贵公司实际情况,针对贵公司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下,从2019年4月起加计抵减新政策对会计核算建议如下,请参考:


01科目设置


■ 应交税费—加计抵减


1.根据增值税新政策及贵公司实际情况,为满足财务核算,建议在应交税费下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加计抵减”。


2.该科目借方核算: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其中: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用兰字记账;当期进项税转出*10%用红字记账。


3.该科目贷方核算:本期实际抵减额。


4. 期末余额表示本月末可以用于加计抵减的税额。


■ 递延收益—加计抵减


1.根据增值税新政策及贵公司实际情况,为满足财务核算,建议在递延收益下设置二级明细科目“递延收益—加计抵减”。


2.该科目借方核算本期实际抵减额,转入其他收益。


3.该科目贷方核算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其中: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用兰字记账;当期进项税转出*10%用红字记账。


4. 期末余额表示本月末尚未转入“其他收益”的加计抵减税额。


02会计核算


■ “加计抵减”的计提


1.计算:


❶加计抵减计提数=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


❷本期发生额=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


本期调减额=当期进项税转出*10%


2.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加计抵减 (计提数)


贷:递延收益—加计抵减 (计提数)


3.提示事项:


计提数>0, 应交税费——加计抵减以借方兰字表示;


计提数<0, 应交税费——加计抵减以借方红字表示。


■ 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转出核算


根据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原理,当月销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本期进项税额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0,需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并以此作为计算附加税费的基数,新政策下还需考虑扣除当月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会计核算如下:


❶未交增值税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加计抵减 (实际抵减数)


❷同时,实际抵减数确认为“其他收益”


借:递延收益—加计抵减 (实际抵减数)


贷:其他收益—加计抵减 (实际抵减数)


❸计提附加税费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作为计算基数


借:税金及附加(城、教、地等)


贷:应交税费(城、教、地等)


❹实际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缴数)


贷:银行存款 (实缴数)


说明:(其他税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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