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石谢新
2019年8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2021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2.0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进一步规范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轻罚工作。
苏州: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和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此外,当事人在淘宝平台销售的八珍糕商品详情中使用“益脾健胃”宣传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为投诉人办理退货,依法不予处罚。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商店经营者身为残疾人仍坚持创业的特殊情况,主动向其讲解网络电商经营规范,指导其对网页宣传内容查漏补缺,鼓励其自食其力、合法创业。
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鲜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脂肪数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其标示为“0.4g/100g”,该数值小于0.5g,根据GB28050-2011的规定,数值小于0.5g的应标示为“0”。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提交了涉案“海鲜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中脂肪含量为0.4g/100g,与其产品标签标示数值相符。鉴于当事人生产主体资格合法,其标注的数值为实测值,标注清晰、准确,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当事人及时对产品标签按要求进行了整改,依法不予处罚。
无照经营蔬菜水果案
樊某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泰州市高港区某社区供销社从事蔬菜、水果零售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查,至案发时当事人属于试营业阶段,无经营利润。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持续时间短且从事的是谋生性经营,后及时办理了营业执照,积极配合调查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沛县: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沛县某食品店销售的“达建园”牌蓝莓李果经市场监管总局监督抽样检验,亮蓝、苋菜红的实测值分别为0.036g/kg和0.18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0.025g/kg和≤0.05g/kg标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蓝莓李果货值金额81.2元,违法所得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