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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放残疾职员工加计扣除的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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