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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写给自己的一封信(保险营销员写给客户的一封信)

沙弥之前的几篇文章,有朋友经常会问,保险公司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我们怎么能信任保险公司呢?我会告诉他,投保前的健康告知很重要,要如实告知,这样可以避免很多拒赔风险。但健康告知这么多条,都要看吗?都要告知吗?


前两天,和朋友聊天的时候,也有人提到他之前给孩子买的重疾险,就没有做健康告知,但是他家孩子是有过住院记录的。


那为什么没有如实告知呢?因为保险业务员曾对他说:“不用告知,扛过两年就没事儿了。”


对于这个事我只能说不靠谱的人还挺多,但是相信的人也挺多……


为什么大家特别容易就信了呢?


前两天看到刘润老师的一篇文章《骗子骗人的逻辑是什么?》。


诈骗频发,其主要逻辑就是:骗子利用信息差,洞察人性,知道你需要什么,内心渴望什么,从而重构信任体系,抓住很多人内心渴望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收获的心理,让人一步步走进陷阱。如果心存侥幸,最终就是骗子说什么,你可能就会信什么。


我觉得这个逻辑放在哪里都适用。





得过病的人想买保险,如实告知可能会被加费、除外、延期甚至拒保。尤其是有的朋友认为自己体检查出的这点小问题,医生都说没事,保险公司凭什么说不行啊。


那么这时候有人告诉你,《保险法》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扛过两年就行,不用告知。对于非专业人士,又很想被正常承保,那听到这个,心想既然法律都规定了,那肯定是真的。


是不是很容易就说服自己信了?


那么这条法规是假的吗?当然不是,这条法规的确存在,就是《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大家仔细看下,这条法规说的是:如果你买了保险,两年之后就算你当时没有如实告知,那么保险公司也不得解除合同。


大家注意,关键是“不得解除合同”,而不是说保险公司必须要赔偿你。


我们买保险的时候总怕保险公司骗人,其实保险公司更怕被骗啊。


对于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之所以肯承担你的健康风险,前提是它觉得自己有把握承担这样的风险,而健康告知就是保险公司用来评估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你的健康风险的最大依据。


如果没有如实告知的话,可能就会导致这份保险合同无效,因为你误导了保险公司的判断,欺骗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


如果说当时没有如实告知,出险一定会拒赔吗?


只要查到了没有如实告知,并且这个没有告知的事项会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正常承保的判断,就一定会拒赔。


如果这个时候我们选择打官司,或许以法院更偏向于被保险人弱势的一方来看,有很大概率可以胜诉。


但,和保险公司打官司,TA有专业团队,耗得起,自己耗得起吗?


病人在医院,家属在法院……


这肯定不是我们想要的吧。


看一个法院真实判例:




案例经过:


2013年4月进行投保,购买险种:重大疾病保险 防癌险,保额:16万。


2017年7月(已超过2年)申请理赔,理赔原因:罹患鼻咽癌。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客户在买保险1年前已经患了鼻咽癌,并进行了化疗,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因此拒赔。


客户主诉:自己买保险之前告诉了业务员有鼻咽癌的事实,但业务员仍告诉他可以购买,并在健康告知中勾选了“否”。对此,客户也提供了与业务员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我们来看上面这个案例,客户准备的还是很充分的(录音保存了两年之久),大家觉得是胜诉还是败诉了?


也许答案和你想的不一样。


最终法院裁决是客户败诉,法院认为录音确实能证明客户告诉业务员自己有鼻咽癌,但业务员没有说未来发生鼻咽癌能进行理赔,且客户的签名是由本人签署,说明“未如实告知”的事情,客户自己是清楚知道的。


此案经过了2次审判,从保险公司2017年7月拒赔,到二审判决结束已经是2019年6月。耗时近2年,客户什么都没有得到,还要支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





我们一定要想明白我们为什么要买保险?


我们买保险,想要的并不是保险合同这几张纸,我们要的是:在未来真的出险的时候,能够确定得到保险公司及时地、足额地理赔款,这个才是我们买保险的初衷,以及想要获得的利益。


而不如实告知,让这份保险又变成了一份风险,何必呢?


“不可抗辩条款”不是免死金牌,千万不要被引用这条法规的业务员忽悠了,买一份不确定的保险合同,便宜了别人苦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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