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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员工领了失业保险公司有什么损失)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风险意识越来越高,保险业也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监管治理,但保险业依然是乱象丛生。保险公司的招聘广告铺天盖地,占据了各大人才网站的半壁江山。


福利待遇极其优厚


工作描述十分诱人


这些招聘广告打着销售代表、销售经理、销售助理的名义,薪资高,待遇优厚。五险一金,时间自由,各种旅游福利,极具诱惑性。那么保险业务员是不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呢?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母某1997年进入某保险公司工作,2006年5月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2006年6月被任命为营销服务部经理。2012年5月10日,母某被免除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职务。2017年11月,母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自1997年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查后认为,母某虽然被保险公司安排为服务部经理,但其工作时间自由,不需严格遵守保险公司的工作管理制度,而且其薪资不是来源于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工资,而是根据收取的保费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自1997年起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那么母某为什么要请求法院确认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呢?这其中最大的一个区别在于“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是指: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便是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是国家福利性政策,是由个人,企业,国家三方来共同承担,会与地方很多福利政策捆绑在一起。比如:在深圳买房、买车以及孩子上学,都需要社保连续缴纳一定年限。五险一金的缴纳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按比例承担缴纳的,其中,单位缴纳的比例要比个人缴纳的比例高得多,而且一般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由单位缴纳的,个人不缴纳。而缴纳五险一金也是享受各项社保待遇的基础。


本案中,假如母某能证明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就能依法享受被保险公司终止合同的各项权益,包括补缴1997年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等。


而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代理关系,所以并不享受这些权益。


保险展业和增员的乱象是个别代理人唯利是图,但这背后也有行业不规范以及部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纵容有关。日前有消息称,监管部门正在酝酿建立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相信随着营销模式的改革,保险业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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