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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给员工的股权激励能卖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就是可以卖股票吗)

随着国内股权激励机制应用的日渐成熟,股权激励工具在上市前、上市后等各发展阶段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应用越来越普遍,以股权绑定优秀核心员工并换取其长期的服务的形式已逐渐趋于常态化。


虽然股权激励在奖励、绑定优秀人才方面的优点显而易见,并且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都想用股权激励的方式尽可能地让核心员工在公司找到价值认同和归属感,但现实是仍然无法避免部分核心员工离职情况的发生。



一、离职员工未退出持股平台审核问询


生泰尔(2021年6月申报)


1、企业主营业务


公司致力于兽用药品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兽用中药、兽用疫苗、预混合饲料、兽用化药等,广泛应用于禽类、畜类、水产、宠物等疾病的预防、治疗及生产性能改善。


2、员工离职股份处理相关审核问询情况




3、审核问询回复(部分内容略删减)


回复:


四、发行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中存在已离职员工的原因,相关员工离职后股份处理方式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条款


(一)发行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中存在已离职员工的原因


1、发行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中存在已离职员工情况


发行人自设立员工持股平台以来,共有17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员工离职,其中大部分已转让所持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仅有少量离职员工继续持有员工持股平台份额。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中存在已离职员工共3人。


2、发行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中存在已离职员工的原因


上述3名离职员工离职后均保留了其在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1)李道遇:李道遇于2003年10月入职发行人,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1月离职,任职超过14年,离职前为公司营销总监。发行人综合考虑其贡献情况,经协商,并经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在其离职后继续保留了其在同泽投资持有的份额。


(2)程起富:程起富于2003年7月入职发行人,因个人原因于2014年8月离职,任职超过11年,离职前为生泰尔有限财务副经理。发行人综合考虑其贡献情况,同时其配偶亦为发行人员工并至今在职,经协商,并经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在其离职后继续保留了其在同泽投资持有的份额。


(3)郭春玲:郭春玲于2008年6月入职发行人,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11月离职,任职超过10年,离职前为公司技术中心高级经理。发行人综合考虑其贡献情况,经协商,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在其离职后继续保留了其在同泽同创持有的份额。综上,前述3名离职员工入职发行人时间较早,为发行人服务多年,对发行人贡献相对较大,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上述3名离职员工离职后保留了其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具有合理性。


(二)相关员工离职后股份处理方式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条款


同泽投资、同泽同创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退出持股平台的约定一致,有关信息具体如下:“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书面同意,合伙人当然退出:


1、因各方存在如下情形,生泰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范规定的或与贵公司以任何方式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的;


(3)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所禁止的行为的。


2、因其他任何原因,各方与生泰尔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按照上述约定,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书面同意,间接持股员工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然退出。但由于上述3名员工已获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书面同意,在离职后继续保留其在员工持股平台所持有的份额具有合理性,符合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条款的约定。


二、案例总结


基于以上案例的经验教训,小编对于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员工离职的处理有以下几方面的理解。


1、核心人员离职不可避免,搭建好预防机制才能防范风险


被激励的核心员工离职一般是出于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对公司发展前景不看好、个人有更好的发展机遇、对之前股权激励方案内容不满意等,任一因素都有可能成为其离职的诱因,这种情况往往是无法避免的。


对于股权员工离职其持有股权的处理方式,原则上遵循以下三种情况:


(一)如果员工直接持股协议中没有就员工离职后,其持有的股权该如何处理的约定,该股权应当继续由该员工持有。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均无权要求其将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二)如果员工直接持股协议中就员工离职后,其持有股权的处理作出了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比如,公司与员工约定:“员工一旦离开公司,须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那么该约定显然是有效的,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


(三)如果员工直接持股协议中没有就员工离职后,其持有股权的处理作出约定,但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而获得公司股权的员工,离职时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公司章程的类似规定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


从股权激励实施的初衷来看,一方面是为激励公司历史贡献者,但同时更多的是希望激励绑定一批未来的共同奋斗者,推动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由于核心员工的离职已不能再满足其为公司发展服务的目的,对于离职核心员工持有的股权激励份额小编是建议做退出处理的。


因此,这里就需要我们的拟上市企业在前期的股权激励方案制定时,就做好员工离职风险防范机制,合理合规地制定好公司章程及相关股权管理办法并取得全体核心员工签字确认,同时对相关股权设置好锁定期及如何退出等应对方案,以使持股平台发挥最大的激励作用。


2、激励对象退出持股平台的方案需谨慎合理


01退出方式的约定


目前股权激励应用最为常见普遍的模式为搭建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退出持股平台的主要方式包括解散清算、退伙结算和转让财产份额三种情形。其中:


解散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对于股权激励员工退出来讲该情形并不适用。


退伙结算是指除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情形之外,合伙人退伙时,其财产和责任应按照退伙结算的规则办理。对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对于股权激励员工退出来讲该情形同样并不适用。


转让财产份额即退伙的员工可以将其对合伙企业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于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他人,这也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退出方式。一般而言,转让财产份额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转让条件等事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但如企业希望员工退回时强制转让财产份额,可以事先在合伙协议退伙结算条款中,将份额转让作为结算方式之一,并进一步约定转让的顺序:


①即由退伙人向合伙企业内部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


②在无合适受让人的情形下,可由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受让财产份额,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享有优先购买权;


③当无人受让时,可约定由普通合伙人购买财产份额作为兜底。


02退出价格的约定


核心员工的股权退出时,如何计算价值?这点是每一个核心员工都会关心的问题,因为谁也不清楚离职人员是不是自己,这个机会是均等的,约定得公平合理,才会让核心员工安心工作,才会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否则也容易引发纠纷。


目前比较常见的做法包括按设立合伙企业实际出资确定(即按照有限合伙企业最初设立或员工入伙时缴纳的出资额作为转让价格)、按设立合伙企业实际出资 净资产增长/固定年化利息、按设立合伙企业实际出资 分红等,以上方案可以互相灵活结合应用,企业可以结合公司发展情况、员工绩效优劣、资产增长情况、资金支付能力等不同因素综合考虑设定不同的转让价格,寻求员工满意和公司满意两者间的平衡。


03退出条件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照以上法律条款规定,我们可以严格设置相关约束条件,对员工因离职而退出持股平台的退出方式、退出程序、退出补偿等系列问题恰当处置,避免产生争议纠纷,降低IPO企业上市申报审核的法律风险,帮助企业更加有利于IPO的成功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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